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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平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 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7 09:08浏览次数:

温州市平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 平阳县推动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强县”建设升级版,全力打造全球印包装备产业新高地、长三角新材料先进制造基地、浙南新智造集聚地,夯实共同富裕产业基础,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聚力提质扩量增效,构建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

1.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首次认定符合条件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10万元。滚动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新兴产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速超20%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鼓励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按项目获得省级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奖励、最高2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与第22条地价优惠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大制造业项目涉及的产业空间、能耗排放等指标,实行全县域统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3.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创建类小镇除省级、市级的期权奖励外,创成省级特色小镇并获验收命名的,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获得市级小微园绩效评价A档、B档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省级五星、四星级、三星级小微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绩效评价(A、B档)和星级评定(三、四、五星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完成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并达到规范要求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聚力新旧动能转换,构建高层次产业创新体系

4.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奖励2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给予10万元/个奖励。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项目,给予2万元/个奖励(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5.加大创新载体梯队培育。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单位、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设立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引进大院名校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订立校政企合作协议),对建立开放型技术平台并服务本县其他企业的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绩效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省、市级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6.深入实施机器换人。工业企业机器换人技改项目备案后两年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不受最高奖励金额限制);一级土地市场新供地新设立企业需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销售发票开具为起始时间)后购置的设备方能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新设立企业与原有符合补助政策企业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按省与县1:2的比例)。对经县小微园办准入评审、在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置金额大于50万元的生产设备,参照机器换人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7.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的绿色改造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列入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按A、B、C、D四档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诊断服务通过达标验收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8.推广节能减碳技术。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 0.1 元/千瓦时的补贴。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

9.深入推进智能化改造。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按完成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数字化车间(智能产线)设计方案、智能工厂设计方案个数分别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个、5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和智能化设备实际投入给予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智能化设备和网络软硬件实际投资额35%、30%、2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25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200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规上股改企业、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和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不超过最高补助额的前提下,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两个百分点的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等项目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根据智能化技改政策给予补助;同一个项目符合我县多项技改补助标准的,就高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0.加速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新获筹建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审方式新获得平阳县政府质量奖、平阳县政府质量创新奖的,给予20万、10万元奖励。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主导(第一起草或合并第一起草或排名不分先后,以下均同)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3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含绿色产品评价服务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前三)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3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参与(其它位次)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奖励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对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对当年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2.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县内的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县辖区内的,每件给予0.3万元奖励(含纳税企业通过专利申请权转移获得发明专利权);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同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最多奖励3件;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10万元、5万元。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县内企业通过纯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银行内部评估,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以发放贷款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50%进行贴息,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不重复计算。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经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聚力数字经济赋能,构建高水平智能制造体系

13.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应用,其信息化设备采购及软件支出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合理工期内(合理工期是指项目立项前1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竣工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4.提升产业基础数字化。聚焦“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加快传统行业的数字化改造,推进链主型企业加快布局未来工厂和新智造试点。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产业大脑建设试点的建设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应用场景,并部署在省级数字经济综合应用门户上的建设单位(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省级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企业),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或数据采集点等)按实际运营费用最高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两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按各单项应用的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级新智造试点的行业,试点期间每年给予5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印包机械、塑编塑包行业的企业按照“轻量级”模式实施数字化改造,数字化改造投资在10-5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超50万元以上部分,参照“两化融合”政策执行。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5.加快布局数字基础设施。引导规上企业开展生产线5G改造,在生产区实现5G网络连续覆盖,具备清晰5G应用发展规划的,按硬件、软件和流量资费等实际投资(不低于100万元)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为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制造业企业接入、使用市级以上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当年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200万元。

16.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业企业),设立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平阳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按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对其他新引进的软件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30人以上,按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新入围中国百强的软件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奖励5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占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6%以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扶持数字核心产业发展。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收入)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补助。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四、聚力竞争优势提升,构建高素质企业培育体系

18.鼓励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上规的(含新建投产项目)工业企业,连续在库2年的奖励10万元,在库3年且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对企业上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每年开展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并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对当年度获得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的高管及优秀员工(原则上连续缴纳社保费三年以上)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公立学校)予以照顾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对获得市级“最美工厂”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为省企业管理标杆企业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9.鼓励企业做强做精。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已享受过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省级隐形冠军复评结果优秀且未享受过隐形冠军政策的给予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实缴税收超30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亿元且实缴税收超120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300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600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1.5亿元、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3亿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新供地项目的企业在履约合同达产达效范围内不予参评)。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浙江省百强”、省“雄鹰计划”企业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1.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对中小企业以及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的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鼓励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5%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用能、排污权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

五、聚力改革攻坚突破,激发高质量发展要素活力

22.强化工业用地保障。统筹实施工业区块线制度,对划定范围进行长期锁定并开展环境提升,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工业用地规模,稳定产业发展预期。加强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严格投资合同履约核查,及时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严厉处置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炒卖产业用地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探索产业平台灵活供地模式,满足“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特色小镇、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产业平台的发展需要,每年新出让的工业(制造业)用地占年度出让土地比例不低于30%。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有效期内的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用海)指导价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差别化要素配置加收的水、电等费用统筹用于平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度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定档A类;新上规的工业企业在库前2年亩均效益评价定档B类;当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初评结果为C、D类的企业予以提一档;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评价D类。(责任单位:县亩均办)建立能源“双控”联动工作机制,发挥能耗指标在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准入方面的导向性作用,确保用能资源向优势平台、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倾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创新,有效盘活存量能源资源。建立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差别化激励措施,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益。探索建立市场化用能新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交易程序、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对产业链关键节点招引企业、行业内核心企业产能提升以及单位能耗贡献值高于平均水平的,给予用能及排污的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推动链主型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

24.持续推动“腾笼换鸟”。在保持工业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流转效率。对于亩均效益评价B类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针对建成投产已满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等方式取得存量工业用地的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受让企业项目投产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新增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速不低于15%,则在达标年度次年,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给予2%、3%、5%的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5.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安全允许、规划合理范围内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消防、安全、日照、停车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55%,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投产后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亩的“空间换地”项目,新增部分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层及以上,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规上股改企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26.加强制造业项目生活服务用地保障。鼓励总部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企业总部及配套设施,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且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职工居住需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适当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27.加大金融人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专项安排制造业企业贷款规模,确保制造业贷款增量要高于上年同期,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增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前期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形式支持的制造业企业铺底资金需求,及时以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置换。对于3年以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本息还款计划。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技改贷投放力度,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抵质押绿色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腾笼换鸟”投资项目融资需求,优先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对亩均效益评价ABC类企业无还本续贷。鼓励企业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推广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人行平阳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平阳监管组)

六、聚力服务优化保障,构建高品质一流营商环境

28.涉企审批事项便利化。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件事一网通办”,线下“一件事一次办”,90%以上事项“掌上办”。全面推行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联合审批,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备案后自动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立施工图审查分类管理制度,实行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审查,低风险工程告知承诺、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在确保消防系统建成投用的前提下,探索工业厂房分期(幢)验收管理办法,力促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

29.深入实施“三服务”2.0版。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企业难题现场办公、难题直通车等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精准服务企业。突出以企业为中心的政务服务理念,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制造业重大落地项目全周期服务机制、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涉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机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0.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司法服务、执法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鼓励企业创新。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编制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让企业、企业家充分感受到司法对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三线一单”落地应用,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在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或承诺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附    则

1.关于办法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平阳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小微园及入园企业条款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规下企业、D类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资金补助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由县信用办审核确定,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各类表彰奖励等政策扶持。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

2.本办法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奖励资金,县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包括年度销售收入)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扶持。本办法条款中涉及升级奖励的,按不同级别奖励标准补足级差。

3.对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执行差别化地价扶持办法时,企业名单以土地摘牌当日正式有效文件为准。

4.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办法适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2020年8月1日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首次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但未兑现奖励的规上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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