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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区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06 09:15浏览次数:

丽水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区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加快区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集成政策资源,加快区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21〕20号),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意见》实施之日(含)后完成备案的半导体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健康医药产业、精密制造产业、时尚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分产业分别给予15%、8%、8%、6%、4%的补助,具体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计算口径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本条款在企业标准地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强度后予以兑现。

(二)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创新发展。1.区内企业在《意见》实施之日(含)后,①取得新药(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1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每件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或豁免1期临床试验并启动2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2期临床试验并启动3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②取得新药(中药改良型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1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每件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或豁免1期临床试验并启动2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2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2期临床试验并启动3期临床后(获得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奖励若涉及多家企业,仅可由其中一家企业提出奖励申请)

2.在《意见》实施之日(含)后,首次取得豁免临床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区内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的奖励;首次取得需临床审批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试验批件的区内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的奖励;首次取得需临床审批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区内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涉及多家企业,仅可由其中一家企业提出奖励申请)

3.区内企业在《意见》实施之日(含)后,新购买新药注册证书(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创新药和改良创新药)并在辖区内进行产业化(累计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按照购买费用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包括:(1)首次新增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2)行业代码首次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3)辖区外转入且连续两年在库的。

(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着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五)深入实施“雏鹰行动”。大力开展梯度培育工作,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已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通过复审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重点“小巨人”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指投产后次月起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要求企业(半导体产业企业除外)升规(含首次小升规和新增月度升规)后,次月起的连续3个月,每月的增加值率10%(含)以上、月均产值300万(含)以上。

(六)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雄鹰行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一流企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1 号) 等文件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七)深入实施“放水养鱼”行动。对遴选列入全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统计年报中的增加值率分档予以奖励:增加值率在30%及以上的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下同)3%的奖励;增加值率在25%(含)到30%之间的,给予超基数部分2.5%的奖励;增加值率在15%(含)到25%之间的,给予超基数部分2%的奖励;增加值率在10%(含)到15%之间的,给予超基数部分1.5%的奖励。“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可直接享受3%的奖励。对增加值率10%(含)以上的新增月度升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上述增加值率分档给予3%、2.5%、2%、1.5%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三、着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评管理对标提升四星级及以上或开发区6S现场管理4A级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只能享受政策一次。

首次获评管理对标提升四星级、五星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予以补差额。

(十)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20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发展工业设计。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分行业基地(或专业基地),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认定开展的工业设计大赛、设计对接、宣传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支出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经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认定举办的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论坛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着力推动企业数字赋能

(十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自《意见》实施之日(含)后完成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个年度内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200万元(含)-500万元、500 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 12%、15%、18%。补助对象:(1)租赁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额;自有用地项目在完成标准地投资强度后,对其超过标准地投资强度的投资额予以兑付,未完成标准地投资强度的企业不予兑现本条款。(2)工业企业在完成技改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兑现本条款(半导体产业企业除外):1.备案时是规上企业的,需上一年度(指申请兑现时的上一年度)增加值率10%(含)以上;2.备案时是非规上企业的,需在升规(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时间不迟于备案年份+2年的2月底)后次月起的连续3个月,每月的增加值率10%(含)以上、月均产值300万(含)以上。

对列入市级经信部门遴选公布的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对列入省经信部门评审公布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试点”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列入省经信部门评审公布的“未来工厂”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0%的补助。

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上述两条补助,奖励在已享受阶梯式补助的基础上补足差额。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实施市级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对列入市级示范项目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含研发人力成本)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已享受阶梯式补助政策的补足差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五、着力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十五)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实《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对新成立(落户)区内的数字经济上市公司总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于10亿美元)、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总部,可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根据企业规模、创新能力、行业(领域)优势和重要性、未来(前沿)技术(产业)布局、对我市行业(区域)发展的带动能力、人才集聚和地方综合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适配奖励额度。以市府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享受该奖励的企业在“就高不重复”原则下还可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和其他政策。

数字经济企业自成立(落户)起三年内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地方综合贡献率(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1.5%〕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十六)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骨干企业。对区内首次进入准独角兽、独角兽国家级权威榜单前百强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补差额)。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地方综合贡献率(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1.5%〕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享受了数字经济企业新成立<落户>营收达标奖励的企业可享受本条款,但须扣除已享受奖励资金额度。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列入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数字经济企业设立的持股平台在分红、转让等形式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对单次地方综合贡献总额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70%、80%、90%的比列给予持股平台或股东奖励;在国(境)内外上市减持的,按地方综合贡献95%予以奖励。数字经济企业及其持股平台均需在开发区注册。

(十八)对省级以上数字经济项目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数字经济类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创新载体、标准、奖项等,给予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总额的1:1配套奖励,其中省级、国家级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

六、着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九)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经市经信局确认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省市另有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工业设计企业享受此条政策。

七、着力推进绿色制造

(二十)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该拆除设备原购置价款10%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八、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二)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三)支持企业租赁厂房。《意见》实施之日(含)后首次上规,且“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规上企业,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当年已支付月份)的50%和30%给予厂房租赁补助,一个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指从升规年+后续2年)。

(二十四)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省市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5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学院)”,经市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二十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开发区,其中第十至十四条及二十五条适用区内全部企业(含一、二、三产企业),其他条款除已明确外,适用对象为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1.已享受总部经济、“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就高不重复”原则下还可享受本政策以下条款:获评本政策中提及的荣誉、称号,被认定(列入)本政策中提及的项目、企业培育库,取得本政策提及的相关证书、认证的,可享受本政策中相应的奖励;二十五条“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补助。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条款不可享受。

2.由开发区投促部提出,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的产业链卡脖子、关键环节或区内生产不可或缺等的双招双引项目,在升规后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二点中“且要求企业(半导体企业除外)升规(首次小升规和新增月度升规)后,次月起的连续3个月,每月的增加值率10%以上、月均产值300万以上”的限制,予以奖励。

(二十七)兑现规定。

1.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2.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

3.在享受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政策(按比例奖补部分)时,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B类企业补助比例不变;C类企业补助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下降30%。

4.D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

5.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按上年已发文的评价结果认定;未在上年评价范围内的企业按B类企业标准予以补助,即比例不变。

(二十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已享受总部型企业、总部经济等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55号)文件立项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至结束,已申报其他政策条款,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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