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兴县、工业强县”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倍增,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1.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全县已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速或增量进入全市前5位的给予产值进步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5.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科技赋能传统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产业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支持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7.对企业经税务部门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研发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统计要求填报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对统计专员经统计、科经部门年终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000元/人的工作补贴。
(五)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8.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蕲春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9.对聘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聘任的市级、县级科技特派员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3000元/人的补助。对我县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顾问等职务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企业支付专家教授报酬金额的50%择优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入选黄冈市高层次人才的,按其上年度薪资部分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10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
10.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含信息化改造的软件系统)的设备购置额1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高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省级以上荣誉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7%给予奖补;对进行“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改造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工业企业建成正式投产一年后实施的设备改扩建项目,工业和企业整体搬迁项目,可以纳入工业技改项目范畴,但在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期内的按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重复奖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该项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和融资服务支持政策
11.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力度,企业贷款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补贴,担保费按2%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所交税金和当年所交税金(就低不就高),且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不重复、多头享受贴息。
1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新建、扩建、技改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可连续贴息三年。县级贷款贴息政策与省级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试点示范
13.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含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
14.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5.对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对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企业进规稳规
18.鼓励工业企业进规入库,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8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到位。“进规”当年兑现奖励8万元,“进规”满两年后兑现剩余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9.鼓励企业做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实施百强企业奖励,对首次入围全省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企业(或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20.支持智能制造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整合重组,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链领航企业。
(六)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21.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的民品企业,获得订单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品企业,按照合同标的额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降本增效
22.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使用的天然气(包括LNG用气),上年度12月份和当年度1、2、3、4月份使用(含购进)的天然气价格比上年度6月份天然气价格的涨价部分给予20%的补贴,享受该补贴的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蕲春县天然气稳价补贴。降低规上企业用电成本,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依法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加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力度
23.将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依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在政策咨询、业务培训、进规辅导、技术诊断、高新咨询、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
三、支持信息化建设
24.支持推进“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建设5G基站的,每建设一座给予1000元奖补。
25.推进“企业上云”。县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上云”,对每家上云示范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云”费用30%(含)的补贴,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8万元。对服务“企业上云”的平台商,每推进一家“企业上云”给予500元奖补。
四、加大上市奖励
26.鼓励企业上市,对境内外IP0企业上市县级奖励400万元(按报辅、报会、上市三个阶段分期兑现奖补),对在新三板上市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其中基础层40万元、创新层6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改规上工业企业(每年按市计划任务个数)奖励10万元。
五、强化资金保障
27.将科技创新与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经费1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8.本政策规定奖项,按照“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我县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特殊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六、严格申报与监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科经局(蕲春县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蕲春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
已列入免申即享项目按照县营商办《关于印发〈蕲春县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先行试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蕲营商办发〔2021〕6号)和县营商办《关于印发〈蕲春县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认定类项目奖励清单(首批)〉的通知》(蕲营商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奖补标准以本文件为准。
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且近三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七、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经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蕲政发〔2020〕7号)、2020年9月27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先进制造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蕲政办发〔2020〕12号)和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意见》(蕲政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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