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武汉经开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助力企业稳增长,加快建设“智造车谷”,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生产用房
(一)工业厂房租赁补助
对注册(迁入)时间不超过3年、年度财政贡献达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满足注册(迁入)之日起累计新增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已纳入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用于生产制造的,按照企业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补贴后次年的产值增幅达3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2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二)工业产值增幅奖励
对上一年度产值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2000万元且增幅达到40%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12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小进规奖励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区外迁入我区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稳规奖励
对本政策实施后,进规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以上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稳规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五)工投项目入库奖励
对新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重点项目,计划总投资达到1亿元的,奖励2万元。计划总投资每增加1亿元,对应增加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安排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对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六)工投和技改补助
对获得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所获专项资金的50%进行区级配套补贴。
对纳入我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不低于20%)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4%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符合我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纳入我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符合我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纳入我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含系统软件投入)达到500万元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系统软件投入总额(其中系统软件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的8%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七)智能化升级奖励
加速构建工业企业智慧工厂建设梯队,对武汉市新认定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标杆工厂、灯塔工厂,分别奖励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
(八)绿色制造奖励
对经工信部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经工信部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五、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九)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对首次获评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须新落户3年内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万元、80万元(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单项冠军奖励
对首次获得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获得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质量品牌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名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质量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十二)标准研制奖励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20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项、25万元/项、15万元/项奖励。
六、促进产业链协作
(十三)融入本地产业链支持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提高本地配套率。生产本区“强链、延链、补链”名单中产品的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区内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供应体系,年度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年产值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按年度采购额的5%给予供应方奖励,单个供应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保障企业成长要素
(十四)贷款贴息支持
对成长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且地方财政贡献同比正增长),当年在区内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发放之日至还款之日且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2年内不重复享受,且没有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当年区级贴息支持。
(十五)平台服务奖励
鼓励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示范基地入驻企业中每新增1家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对基地奖励1万元。
八、激励企业管理团队
(十六)优秀管理团队奖励
上一年度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1000亿元,且产值增幅高于全区整体增幅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企业自行按比例奖励给高管团队或相关员工。
(十七)鼓励企业“分转子”
对母公司在区外的区内分公司性质工业企业,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10万元。企业安排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对高管团队或相关员工给予奖励。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八)展会奖励
对由本区经信局组织参加国内、国外(境外)展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展位奖励的,按照市奖励标准的100%予以配套;市财政无奖励的,按照参展企业实际展位费和搭建费的50%给予奖励。国内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次,国外(境外)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次。每家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十九)“车谷造”工业产品推广
设立5000万“车谷造”推广资金,开展“车谷造”汽车及其他工业产品宣传推广活动,助力区内工业企业开拓市场、营造氛围。
十、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二十)做好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新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二级达标、三级达标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附则
本措施由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授权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操作以实施细则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因与本区原有政策相关规定而产生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本措施坚持以下原则:(一)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政策对企业的所有资金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并用于本区企业发展。(二)不重复原则。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多个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其中第六、七、十三、十五条条款享受“一事一议”协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三)守法守规。经企业所在园区认定,对近3年内在安全、环保、质量、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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