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实现“两年大进步、四年上台阶”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支持工业发展有关政策和《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蚌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五河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 升规纳统企业培育:对于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次分阶段给予奖补。
对当年项目入规企业给予奖补40万元,其中在协议入规日期前(含当月)申报的分两次奖补,当年奖补20万元、次年再奖补20万元。超过协议入规日期申报的分三次奖补,当年奖补20万元、次年及第三年分别奖补10万元。对“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分两次奖补,当年度、次年各奖补5万元。
奖补期间如有退规或当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2000万元,当年资金则不再给予奖补。
2.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在推荐申请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3. 对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市专精特新企业,在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4. 对规模工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5. 当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销售收入增加2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销售收入增加3000万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增加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当年新增地方贡献部分的30%、35%、40%、50%、60%给予一次性奖补。
(招商引资企业在政策优惠期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6.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个新产品5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7.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在推荐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8.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对获得省级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的,县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9.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在推荐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0.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备案并入库统计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推荐申请省、市政策支持。
11.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在推荐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12. 对购买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在推荐申请省、市奖补基础上,购置1—9台的给予购置金额3%奖补、对购置10台及以上的给予购置金额5%奖补,单个企业县级最高奖补30万元。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3.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对经省认定的“三首”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在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单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推荐省、市政策支持。
七、支持企业品质品牌建设
15.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推荐申请省、市级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16.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在省、市政策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八、附则
17. 认定标准。企业应税销售额、当年入库税收总额、当年新增地方贡献由县税务局认定。企业协议入规时间按以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合同)约定时间认定,约定不明确的由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说明,没有招商引资协议(合同)企业以小升规申报入规。
18. 兑现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19.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河县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亩均效益评价中被评为A、B、C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偷漏欠税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当年度不享受政策。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不享受政策。
21.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对于之前出台的县级涉企产业扶持政策(经信局部分),予以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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