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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04 09:26浏览次数:

台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

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之都”,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政策修订如下。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围绕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标志性产业链打造,鼓励举办国家级论坛峰会、省部级展会、区域品牌推广等活动,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给予举办主体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集群(基地、平台、试点),给予非政府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或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二)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并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200万元,省级奖励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80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典型企业和平台,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

(三)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00号)并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对符合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的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三><四>三项涉及资金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中列支)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五)鼓励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业企业在台州区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管理团队激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加快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和“链主”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六)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起3年内均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上提一档享受政策。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类;规下企业占地10亩(含)以上的,执行差别化政策时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将上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鼓励银行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上规企业的融资支持。

(八)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对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已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加分。

三、着力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九)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8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5G全连接工厂等有带动效应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5G网络设备和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数字化改造县域示范样本,按软性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达到2、3、4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标杆)称号(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等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台州,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利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园、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对园区(基地)建设运营取得重大进展的建设运营主体,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府引导的公益服务,按服务成本50%予以补助;对台州市工业4.0中心运营经费予以专项补助。对市重点打造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二)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牵头单位2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和院企产学研合作项目。

(十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评价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首批次新材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依法依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3个档次超额累进补助:对“亩均效益”实际评价A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亩均效益”实际评价B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9%、10%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工业有机更新、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十七)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组织开展薪火传承、制造业职业技能提升等培训活动。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际银行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以年利率3.6%计算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3.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

(十八)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主体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管理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九)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鼓励实施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必须全部用于工业发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改一补一”,确保占补平衡。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其用地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优智奖、创智奖)、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当年只奖励一次。对获评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一)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码”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发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等。

(二十二)积极助力开拓市场。支持台州制造拓市场,加强台州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动。将台州好产品纳入政采云平台,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采购台州优质产品。

本政策自2023年5月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县(市)参照执行。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外,均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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