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渡口区加快融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公园大渡口、多彩艺术湾”,根据《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2〕51号)、《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大渡口区“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大渡口府发〔2021〕17号)等文件,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打造科技孵化载体。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1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支持。强化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支持。对创建市级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的牵头单位,以及在区打造、运营科技孵化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孵化和服务机构,均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条 支持认定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支持,对每年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均给予2万元支持。对新孵化、引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0.5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
第三条 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大渡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经评审纳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支持,择优立项的入库企业再给予2万元支持。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从大渡口区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相关经费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批次拨付。对新孵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3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对当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并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培育的,给予2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培育以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机构、站点等)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其中对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单位同年获得不同类别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只给予一次支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及科研团队、行业龙头企业在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在区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承担区级科技项目。聚焦大渡口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需求,设立“揭榜挂帅”、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技服务及咨询等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按照“择优评审”立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承担上级科研项目。对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实际获拨上级财政科技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承担“揭榜挂帅”项目且通过验收的,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科技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比照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当年研发投入分别达到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单位,按照“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额×1%”或“基本资助-研发投入同比下降额×1%”给予支持。基本资助分别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另给予5万元研发专项资助。。
第九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围绕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对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签署产学研项目协议,且协议经对方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产学研项目总经费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促成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签订产学研项目协议并产生成效的孵化运营机构,按照0.2万元/家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对新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根据合同登记金额给予支持。对单项合同登记金额分别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项合同分别按照0.1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I类知识产权新登记为科技成果的,每项登记给予0.1万元支持,对其他科技成果登记,每项给予0.05万元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登记的科技成果经转化后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照每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携科技成果到大渡口区转化的,支持享受区级人才引进政策,对未纳入区级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的,经审核后参考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相关人员作为负责人申报区级科技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建立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和激励机制,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较好并取得实质性收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补助。对引入科技成果到区转化的科技成果服务机构,经审核,按照其区内服务收入的10%给予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主办创新创业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且每次活动规模达20人以上的科技孵化载体、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的实际运营机构,按照3000元/月给予支持。对主办规模达60人以上具有较大影响力,且有区级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活动,最高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方支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特别重要的大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按照获得上级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对新成立的企业科协、农技协、学(协)会等基层科协组织给予0.5至1万元支持。对新建立的区级院士工作站、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支持,已获晋级的,只支持差额部分。对牵头承接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科普活动的单位,均给予1至2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对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单位,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以及完成项目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将所获资金用作单位一线科研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财务、统计、知识产权等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 本文件所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分公司)、社会组织(团体)等。对新迁入的单位,符合本文件规定及政策兑现通知要求的,若在大渡口区外未享受相关政策,经审核后可给予相应支持。涉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政策,按照大渡口区相关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细则由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一事一议”及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或类似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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