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工作部署,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优化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增强产业发展后劲,积极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助推我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推进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鼓励企业优化生产条件,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对符合省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事后奖补。按企业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叠加奖补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重点针对揭阳市“8+3”战略性产业集群关联企业,对未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25%进行事后奖补,奖补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实施技术改造产能提升奖励。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励提质增效,树立企业技术改造典型,示范带动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对获省、市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支持的规上工业企业,且项目完工评价年度起连续2个年度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超10%的,按企业申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使用。对符合最新版的国家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销售产品,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总成、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以上,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核心部件按首批次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工业产业绿色发展,根据公布的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企业名单,对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适用一般流程(全流程)审核验收通过的,奖励资金3万元;适用简易流程审核验收通过的,奖励资金1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
(六)实施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奖补。重点针对揭阳市“8+3”战略性产业集群,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环保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揭阳市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核算企业,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支出)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项目实施地在揭阳市辖内,符合省先进装备制造9大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及揭阳产业特色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属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项目,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按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至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引导产业技术创新发展
(八)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针对企业技术创新薄弱环节,实施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的40%进行奖励,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经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对新认定及通过首次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建设。针对特定产业集群,支持产业链创新链相关主体集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建设创新平台,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关键共性痛点问题开展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协同研发创新,探索协同制造、协同设计、共享制造等新模式,实现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实施产业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和产学研创新联盟,联合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推进实施“揭榜挂帅”制,每年征集形成一批“揭榜制”项目,分别按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前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组织企业积极申报省级重点领域项目、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二)推动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工业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环节,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积极实施“上云上平台”,对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5G网络,研发工业互联网产品及应用,并积极开展实践,给予示范项目建设经费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推动战略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瞄准揭阳市“8+3”战略性产业集群,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打造面向区域或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制造中心。根据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需求,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一群一策”,从组织保障、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人才保障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物联网、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鼓励电信运营商创新5G商业模式,制定出台面向工业应用的5G资费减免政策,降低工业企业内外网改造及使用成本。加大力度支持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
(十六)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积极组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入库,为资金薄弱的产业园区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帮扶支持,进一步优化园区硬件环境和配套建设,为入园企业打造良好的园区环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实施重点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绩效目标评价。科学评价各相关园区在推进规划与土地整备、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引导园区全方位发展,促进园区发展成为揭阳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建设沿海经济带上产业强市的主要平台。根据每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结果,对排名前三的园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在1.6以上,带工业电梯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重点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对2018年以来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第一层奖励标准为30元/平方米,第二层奖励标准为40元/平方米,第三层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奖励标准为60元/平方米,重点产业园区外工业厂房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科技与工业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2018年以来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的,给予上述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帮助工业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低成本转化,推动规范化、园区化发展,对入驻重点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5年内租金实行“三免两减半”补助,即企业前3年租赁厂房租金全额补助、第4至5年租赁厂房租金补助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十)加快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上规模发展,落实省级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对年度新上规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新上规且在第二年度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叠加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发展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在每年度省级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中,对因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时间期限内)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三)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按照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按银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按银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抵(质)押物未覆盖部分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四)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制造业企业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低于8%的,或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对我市新增财政贡献40%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五)强化工业企业评价。结合“三贡献一高一强”评价指标,建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重点针对产业园区内的规上企业(园区外规上企业逐步推广)开展发展水平监测评估,充分发挥评价指标“指挥棒”作用和评价结果“体检表”作用,对达到评价标准(另行制订)的高效、优质企业在资源要素上给予大力支持,倒逼评价结果落后的企业加快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强化金融支撑作用
(二十六)积极推进股权融资。支持优质成熟的工业企业上市融资,重点对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里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工业企业予以扶持。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工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补;拟上市企业自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之日起至正式上市前,每年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七)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揭阳市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撬动作用,探索设立支持工业产业发展的专项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工业企业优化升级项目,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我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注册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特别是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制造业企业,所投项目退出并按规定缴纳应交税费后,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八)设立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为符合揭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帮助企业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九)发挥保险增信作用。将符合揭阳市产业政策导向、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对象,适当放宽业务准入门槛,优先纳入项目企业库。推进专项扶持资金为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增信服务,由合作银行按专项扶持资金风险补偿部分的10倍以上放大贷款规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十)发挥融资担保作用。依托粤财普惠金融(揭阳)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每户贷款限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1至3年)、降低担保费率(年化利率不超过2%)、不收取企业保证金等服务政策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推广“快保”模式,针对我市工业产业创设标准化担保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满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推动工业产业优化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双创”企业,创新推出“科创担”“创业担”“保函担”等特色担保产品,推动工业产业技术创新。(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十一)强化融资对接服务。推动银行机构与工业企业有效对接,围绕重点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对接活动,根据重点产业链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特定范围或“一对一”的对接服务,为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信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围绕工业企业优化升级,将工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信息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挖掘企业潜在价值,提高企业信贷额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十二)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八、积极破解土地要素制约
(三十三)支持拓展用地空间。中小企业的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局部加建扩建、内部改造等方式提高厂房利用效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四)支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允许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五)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承租方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实行转租和抵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六)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七)降低“工业改工业”门槛。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且确需实施升级改造的现状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上述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但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型产业用地归类为工业用地,按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管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三十九)支持企业申请设立“两站一基地”科研平台。支持搭建引才聚才平台,培养产学研相结合的高端科研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为在我市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及博士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设站补贴最高50万元、生活补助30万元、安居资助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以及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博硕人才引进计划和急需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对引进的人才给予补贴,分别给予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才25万元、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人才15万元、博士研究生20万元、硕士研究生10万元、重点院校本科生5万元的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一)支持企业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认定及住房保障。根据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行业评价标准,引入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评价,科学界定高层次人才范畴,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并发放人才证,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按要求申请免租入住公寓、领取购房补贴、赠送房屋产权等住房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二)支持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企业协调沟通,及时送政策上门,为企业讲解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积极指导企业做好职称申报工作,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壮大企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三)实施揭籍大学生“回家行动”。鼓励揭籍人才回流,对首次与揭阳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揭自主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万元的返乡安家补贴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四)拓宽企业招工用工渠道。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作用,全力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确保企业用工稳定。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为企业优化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五)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让员工享受技能晋升补贴政策,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涉及到省级专项资金政策的条款,按省现行政策执行,其他资金除明确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外,均由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及市财政承担。本措施具体工作由各牵头部门会同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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