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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保康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保康县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3-23 09:05浏览次数:

襄阳市保康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保康县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襄阳市《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关于支持进一步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的若干措施》(襄办发〔2020〕7号)、《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现倍增目标的意见》(襄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设立统一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和技改提质奖励和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到位,新纳入统计当年兑现7万元,纳入统计满两年未退规且正常生产经营、纳税,兑现剩余3万元。对服务企业成长的相关部门,给予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2.对年产值突破1亿元企业奖励1万元,产值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金额增长5000元。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进入市工业百强、市工业税收百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统计局)

三、鼓励企业争创行业领跑者

1.对首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对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4.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互联网+工业”、及其它试点省级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襄阳市级智能制造智能工厂、数字化生产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机器换人试点示范企业及其它襄阳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四、鼓励企业减量化增长

1.鼓励项目建设减量化增长。新建项目按智能工厂标准建设,对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购地费用,下同)的工业项目,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导现有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步伐,对达到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生产车间、智能工厂标准的,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的,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

2.鼓励企业节水、节能、环境排放减量化增长,引导现有企业不断创新,淘汰落后。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及襄阳市节水型企业、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节水、节能及环保改造实现水耗、能耗及环保指标减少的,按照节约能耗、环保排放指标市场价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五、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1.对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应税收入同比增长的,按其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增智能化、自动化升级改造设备或生产线项目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2.对当年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防治、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

3.对使用2020年度新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平台、软件开发、技术建设中心类项目,支持标准参照省经信厅申报要求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与本县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与本县其他同一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同一奖励或补助,市、县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保政发〔2021〕13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的通知》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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