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发展,实现兴安工业振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设立工业发展基金
1.县财政每年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可逐年增加基金规模,旨在鼓励支持我县“十四五”工业发展和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基金对列入区、市重点企业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模扩展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企业新产品研发、商标及品牌打造、营销体系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工业节能环保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运用等项目的补助及贴息;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贸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兴安生态环境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重点工业项目
2.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单个新建产业项目在建设期两年内基础设施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除外)达到1000万元(技改500万元以上)以上的,按固定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支持重点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建设。企业实施生产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网上营销、电子商务等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4.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综合利用。获得自治区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循环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兴安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5.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当年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6.鼓励企业规模晋级。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区级小巨人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7.鼓励千企技改项目。对获得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的企业,在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上级下达资金的20%计提给与配套奖励,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8.鼓励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重点企业给予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9.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成长性展会(含区指定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县公布的重点扶持性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家企业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建设特色(专业)园区
10.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兴建特色(专业)园区。以“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结构优化、规模壮大、绿色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方针,围绕全县百亿工业建设,把特色(专业)园区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县工业发展的主阵地。总投资达10亿元以上,在2年内建成投产并入库15家规模企业,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11.项目竣工的标准厂房给予补助,按实际竣工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对落户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年度纳税达到150元/平米,租金全免;达不到150元/平米的,厂房租金按8元/平米/月收取。企业租金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当年年底结算。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三个月装修期免租的优惠。
新入园工业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所入驻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加工业土地出让价购买,按标准化厂房(含办公楼、宿舍)购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
13.园区企业引进的生产技术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经行业专家规范认定并经县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可,下同),且已形成生产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且已形成生产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园区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型人才(参照桂林市专家型人才鉴定标准,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给予企业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新入驻企业的高管及技术人才的子女享受就近入学待遇(每个企业就近入学名额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支持工业招商政策
14.鼓励以商招商。凡县内现有企业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兴安,在建成投产当年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成功引进重大项目及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可按照《桂林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有关附则
15.属资源型招商项目,如风电、光伏、矿产资源等不享受上述政策。
16.县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支持政策为准。国家、区、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类项目县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17.申报企业当年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18.自政策措施执行后,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报奖励,企业向牵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牵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审定结果公示,报县政府批复后可拨付奖励资金。
19.本政策措施由县工信商贸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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