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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葫芦岛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2-05-19 09:29浏览次数:

2022年葫芦岛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发挥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业企业共克时艰,渡过难关,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财政支持

(一)加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全面、细致梳理、明确涉企财政奖补资金项目,依程序按时、足额予以拨付发放。对军民融合发展、泳装产业发展等2020年3月以前已安排的各级涉企财政奖补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切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抓紧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同步提高资金审核效率,确保企业尽快得到实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设立企业应急纾困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的企业应急纾困专项资金,其中市、县(市)区比例为6:4,即市本级1800万元、县(市)区1200万元。为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资金使用期限,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真正解决企业应急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执行“小升规”“规升巨”奖励政策。对首次升规并保持超过1年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首次升巨并保持超过1年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金融支撑

(五)减小企业信贷压力。对能够正常运营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缓收部分利息、进行信贷重组等;对到期还本付息困难企业,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展期或续贷,有效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费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再对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保监分局)

(七)做好精准金融服务。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启动应急贷款机制和专项贷款服务,实现与有融资需求企业的精准对接,增强差异化金融服务支持。探索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产业链贷款等方式,拓展企业贷款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市银保监分局)

三、促进转型升级

(八)落实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政策。对企业新购置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设备,且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纯购置设备类除外),其中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购置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推进“机器换人”、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智慧产业、智慧园区建设,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重大产业和关键技术突破创新。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工业强基项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个企业投资项目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所购置技术设备总额的20%。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对取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抓好产业链延伸合作。以完善和提升产业链为目标,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速集聚和紧密合作,提升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水平。重点支持“建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二)完善重点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在项目用地、用能、融资、税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入库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定财政贴息,最高贴息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三)设立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10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以及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认定的企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创新发展

(十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对参加工信部人才培训的企业管理人员,取得结业证书后,按研修费自费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民营工业中小企业申报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省对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单位,每户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企业参加竞赛和展会。对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和创业团队,每家奖励5万元;对晋级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和创业团队,每家奖励10万元。对在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上取得前三名的企业和创业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正式下发文件组织的各类展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展费补助外,每户奖励3000元,促进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十七)加快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和30万元;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户分别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放宽行业准入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中小微企业放开,对中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禁止各种限制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做好法律服务。对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形式予以支持。对企业劳资纠纷,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推动便企利企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企业真正得到政策“红利”。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机制,高效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高频困难和问题。建立市级领导“一对一”帮扶企业工作机制,深入一线倾听企业呼声,想方设法、因地制宜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等方面不受影响和限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政策意见执行期限定两年,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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