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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招远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招远市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8 09:47浏览次数:

烟台市招远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招远市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

招远市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烟台市《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四上”企业扩规模增实力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66号),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就我市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扩规模增实力,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我市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以及“独角兽”“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单项冠军”等高成长型企业,在享受烟台市相关补助政策的同时,我市再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并对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6万元,对第二、三年仍在名录库(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补助2万元。将升规三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纳入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库重点扶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烟台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升规纳统,对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门类)、环境治理业(N门类)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管理的,给予最高8万元补助,首年补助4万元,对第二、三年仍在库的每年补助2万元。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升规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前述规定补助)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3万元,第二、三年仍然在库的每年补助1万元。鼓励市内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各类企业将其生产流程中的研发设计、工程设计、设备租赁、技术推广等服务环节、服务业务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8万元、20万元。

(四)挂牌上市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一批“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型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库,实施重点培育。对境内外上市企业的补助,按照《招远市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招政发〔2020〕12号)文件补助。

(五)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最高4万元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2万元,第二、三年仍然在库的每年补助1万元。

(六)企业统计人员。统计部门制定“四上”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绩效评价办法,充分调动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对新纳统的“四上”企业的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给予最高每月100元的调查补贴,调查补贴由市统计局根据评价结果发放。

二、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组织保障、工作统筹、政策落实,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主体暨“四上”企业取得长足和突破性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市级建立“四上”企业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四上”企业培育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指导调度企业纳统工作。

(二)做好纳统服务。对列入“四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围绕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意识,积极申报“四上”企业。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在“四上”入库工作上的业务指导和申报服务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以上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12月25日前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助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补助兑现。其中,“四上”企业纳统补助、企业统计人员补贴由市统计局负责;“独角兽”“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单项冠军”补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物流企业补助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挂牌上市企业补助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主管部门应当确保补助申报名单真实、合法、有效,并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拨付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退还已拨付财政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培育市场主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正确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政策辅导制度,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市场主体培育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为推进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补助办法与我市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补助。补助额度包括上级政策确定的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实行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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