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适应工业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工业强县、产业兴县”战略,推动我县工业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企业培大育强
1.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首次小升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在本县综合贡献超过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我县企业被央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及县内行业龙头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且注册地仍在我县的,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重组后,以被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年,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比基数年增长超1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
3.鼓励企业融入多层资本市场。支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域企业与合格中介签约后,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在境内(含沪深主板、深圳创业板、上海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的县内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首家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第二家之后每家奖励800万元。同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偿中介费用,补偿标准与奖励高管团队标准相同。企业借壳或招引企业在沪深主板、深圳创业板、上海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给予企业高管团队800万元的奖励;企业借壳或招引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加大县产业基金对县工业主导产业的支持,对列入县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根据投资需求,经县产业基金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投资参股,具体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决策。
4.支持专精特新。首次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名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5.引导企业亩均效益领跑。对当年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档、B档且亩均综合贡献首次超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新入选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及保护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或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0.2万元、0.6万元奖励。对获得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给予30%的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省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鉴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7.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创新奖)企业(组织)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按认证标准计)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第一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鼓励节约集约发展。对新建、扩建多层厂房且达到约定容积率要求的,第三层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第四层按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第五层及以上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
9.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在本县结算电费,上年度综合评价为A、B类且无失信行为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纳入县上市企业资源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可申请按“一月一结”方式予以结算电费。根据综合效益评价结果,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推动资源要素更多流向优质企业和优势产业。
三、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
10.支持工业数字化改造。对我县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新增软硬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类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5%、软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非集成类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实施企业的5G应用、云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限额补助30万元。
11.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工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选省“未来工厂”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其他数字化类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10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8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5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3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13.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对经备案(核准)且新设备投资额在100(含)—300万元、300(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分别按新设备投资额的5%、7%、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补助500万元。以上补助不含新办企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期内的技改项目(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对新购置且经专家认定符合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台不超过10万元。
1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经信厅重点技术创新专项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并投产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只给予5万元、每年限额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产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并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12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含省级下达资金)。对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鉴定(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5.支持企业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根据企业设计外包、定制设计、购买设计等情况,给予企业当年实际设计投入2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16.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占比要求为2%以上),按照经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17.支持科技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再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研究院、优秀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优秀(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设立、并购海外企业研发机构,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县外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并经备案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3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坚持绿色安全发展
18.鼓励绿色安全生产。对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考取“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给予每人0.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电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风能、光能试点示范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省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约型机关”、“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按要求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市县智慧环保平台联网的企业,给予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投资额50%、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实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治理项目(项目环评审批时要求实施的除外),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的,给予设备投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限额100万元。对完成“无废工厂”创建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环保领跑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的奖励10万元,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并成功申报“民参军”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三证齐全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入选浙江省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认证企业为国防科技工业提供产品的(以实际订单或者有资质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据),前三年按实际供货额的2%进行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同类政策条款按原约定执行,“一事一议”未涉及内容可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2.本政策意见所涉及奖励补助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未涉及的内容,国家、省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3.本政策意见中涉及按投资额进行补助的项目,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及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在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资格:综合效益排序D类的(年出口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除外);企业当年偷税行为被查实,偷税金额2万元(含)以上,且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含)以上;拖欠员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存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新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开采问题或存在涉及消防、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违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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