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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24 09:30浏览次数:

阳泉市经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5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17〕8号)文件,为加速推进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地址的办公室、厂房、设备符合相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准入条件、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设立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由经开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主要支持符合经开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要素支持 

第五条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为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并开工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一)扶持对象:新引进的对产业转型带动性强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 

(二)扶持内容: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方面给予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土地购置费。经审定,可免费提供过渡性办公及生产用房,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扶持方式:扶持资金可采取设定具体目标、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七条对经开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优惠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扶持。 

第八条大数据产业项目参照《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落实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对于经开区内企业生产的填补阳泉市现代产业空白的重点产品、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龙头产品,积极推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的运营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条对总部企业按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阳开管办发〔2018〕35号)执行;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端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 

第十一条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科研项目,依法履行土地评估、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比照本地区工业用地价格。 

第三章投资贡献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并开工建设,经评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5000万元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含)-10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3000万元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含)-5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2000万元的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含)-2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1000万元的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含)-1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300万元的奖励。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含)-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已建成的新兴产业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项目,可根据已建成企业对本区的贡献程度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补贴企业人才引进、员工招募、管理升级、市场拓展等。 

第四章龙头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 

第十四条龙头工业企业是指在区新兴行业中年产值排名前3位的工业企业。经评审,根据龙头工业企业对经开区的财政贡献(以下简称“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年度财政贡献额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年度财政贡献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4%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 

年度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连续三年以上达到产值标准,第三年度实现正增长,且缴纳税收占产值比例不低于2%,经评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 

产值10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7人; 

产值5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6人; 

产值1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5人; 

产值5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4人; 

产值1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3人。 

产值5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2人。 

产值1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1至2人。 

第十六条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实施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产业融合、工业转型强基、服务制造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产业升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第六条奖励扶持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其税收留区金额低于其奖励扶持金额的,在其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须将差额部分退还经开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优惠政策如与现行其他政策有交叉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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