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之路。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专业化发展
1.激励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2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鼓励做优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雄鹰企业、链主型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60万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保障服务用地。对新建制造业项目,允许在供给工业用地中按不超过7%的比例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比例可提高至15%;属于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比例可提高至20%。(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4.鼓励抱团发展。支持企业抱团发展,经认定,新组建战略性新兴(时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组建费补助,鼓励工业产业联盟(协会)开展各类助企优企及招商活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支持精细化发展
5.支持管理提升。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支撑、上云用云、精益管理、培训提升等项目,年度服务费累计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25%限额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6.支持对标提升。对参与管理对标星级评价被评为五星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培育试点企业,在五星级企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支持特色化发展
7.支持市场拓展。经经信主管部门批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组团参展。鼓励企业参加各类政府指令性展会。摊位数在年度计划数以内时,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摊位数超年度计划数时,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抱团参展补助总额和政府指令性展会补助总额各限额50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未列入政府指令和境外重点展会的,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境内外展各限额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8.支持品牌推广。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推广应用,对在中央媒体进行品牌宣传的,给予宣传费用2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9.鼓励示范引领。对首次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级信用示范创建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审定,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培育创建及相关行政性荣誉称号,且列入补助清单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0.支持标准制定。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浙江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前五位)按20%执行。对“品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1.鼓励标准化创新。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3.鼓励企业“民参军”。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给予每个资质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评省级JMRH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四、支持创新性发展
14.鼓励科创项目路演。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50强企业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5.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6.鼓励发展首台(套)。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提升行动,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及市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的项目,分档给予250万元、150万元、7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为上限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级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鼓励创新项目推进。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项目或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8.鼓励创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浙江制造精品”、列入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新产品项目不超过两项)。(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附 则
1.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本文所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均在有效期内。
2.列入“一票否决”名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 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3.本政策中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2019年小升规企业尚未享受补助的,按盐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2022年首上规企业和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5亿元仍按盐政办发〔2020〕62号文件执行。2022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奖励按惠企原则执行。
5.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责任单位受理审核后,提交县工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6.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奖励年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惠企原则执行。原《海盐县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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