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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舞钢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2-17 09:01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舞钢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提振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引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

1.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省级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卡脖子”项目、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6.对新认定的全国、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7.对争取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上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中央、省级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3.国家和省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头雁企业

15.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16.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四、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

1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8.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9.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企业试点示范创建

20.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能效水效“领跑者”、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1.对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3.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4.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6.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平顶山市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27.对新获得(含重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8.对新获得国家级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对新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新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工业新产品、重点达标工业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1.对新获得河南省品牌建设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对完成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33.对获得“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4.进入“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前十强的获奖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8万元。

九、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35.对工业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全职在舞钢工作的,在我市首次购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按比例发放。在企业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按月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享受3年。按规定享受《舞钢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舞办〔2018〕68号)有关待遇。

十、支持企业满产增收达效

36.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明星企业”,授予“明星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明星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7.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优秀企业”,授予“优秀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8.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先进企业”,授予“先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先进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和融资

39.对规上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改制过程中引入私募基金的,按基金投资额1%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0.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订单、应收账款、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解决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市政府设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1亿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金融机构恶意抽贷的,财政等部门终止其对公存款业务。

十二、支持招商引资新上项目

4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以上、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按照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大小和地类不同,一次性给予8—22.33万元/亩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关于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

43.对达到上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达产后次年开始,年纳税额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44.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及市外企业来舞投资同等享受第42、第43条政策;现有企业利用其厂区闲置土地新上投资项目的,以及外来企业来舞租赁标准化厂房或现有闲置厂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比照享受第43条规定的纳税奖励政策。

十三、支持大企业、大财团及总部投资和入驻

45.对央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新材料、数字创新、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项目,或者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以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现较大增长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十四、附则

凡是通过平顶山市单独评审的奖补项目,根据平顶山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财政每年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在我市域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型发展、新上项目、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建设、招商引资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系列奖励政策。

上述各类政策措施如与今后上级新出台政策精神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如与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与其他政策文件相同的奖励事项,一律不重复奖励。对单个企业累计享受我市财政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包括上级奖励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我市地方收入的贡献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责事故、涉及逃避缴纳税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不按规定公开企业信息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上述各类奖励资金,原则上在次年度第1季度落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公示后兑现。具体由市工信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统一拨付。涉及招商引资的支持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凡涉及虚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及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具体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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