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政策。引进投资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企业,根据项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属县政府鼓励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和农业产业化、特色种养殖业等,实行“一企一策”。
二、重资产招商政策。厂房租赁补贴。支持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租赁县域内工业厂房(包括必备的办公用房、员工生活用房)经营生产,可给予租赁期最高不超过5年、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的租金补贴。原则上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鼓励资产回购。企业购买租赁的代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的,若企业在5年内购买所租赁资产,按竣工决算价购买,5年后购买所租赁资产,按评估价购买。土地价格按第一款执行。装修补贴。自企业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计算,对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装修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对县级地方财力实际贡献度的50%。物流运输补贴。对从沿海地区向我县转移的纺织服装、智能厨卫等规模以上加工企业给予物流运输补贴,补贴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对企业整体从沿海地区迁移到我县的纺织服装、智能厨卫、电子产品、新材料等规模以上优质加工企业给予一定额度搬迁补助。
三、新增固定资产奖励。对承接发达地区加工产业向我县转移升级过程中新增数控、智能设备投资给予奖励性补助,新增设备投资200至1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5%奖补,1000万元以上按不高于20%奖补,奖补上限不超过4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奖补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35%。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落户企业扩能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经审定后,给予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新建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上、老企业扩建厂房在1000平方米以上,证照齐全竣工验收后按(混凝土多层300元/m2、钢结构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限200万元。
四、培育壮大产业规模。鼓励企业进规纳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即进限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实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 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即“新四板”)给予30万元奖励。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的,并购方一次性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4‰给予奖励。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五、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基地、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奖项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奖项按最高层级50%配套奖励。
七、技术改造支持。对规模工业企业当年购置生产性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15%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
八、金融支持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银行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30%;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10%。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苗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低于1%收取。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生态文化旅游、酿酒发酵和农产品加工、中医药大健康等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九、税收贡献奖励。对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对年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十、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对新注册设立并投产运营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到资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另奖励10万元;对出口超过2000万美元另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经政府批准参加国家、省级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给子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现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度增幅达10%以上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非公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在我县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3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我县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中心,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招工、员工岗前培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政策给予补贴。员工子女优先就近入学。
十二、支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注册使用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研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十三、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按照2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电子商务发展补助。对在本县注册设立、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10 万元;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生产工业品的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项目落户审批代办制度,新引进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新(扩)建工业项目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重点新建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官”和“首问负责”服务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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