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产业竞争力“双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3、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4、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建立研发辅助账、按月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费用的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在100万以上200万以内(含)、200万以上500万以内(含)、500万以上的,分别每年度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项目试验等投入,对每年新增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每年新增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获得市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和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8、鼓励企业研制新项目、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优秀)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三、加快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9、已认定的省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内,其研发及办公场地根据实际面积给予300元/㎡的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50万元。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平台入驻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10、鼓励建立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9号)文件要求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1、鼓励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高新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大户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2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件(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5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13、对新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专利权的,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件PCT专利最多奖励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14、对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上饶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举办线上、线下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实施“产教融合、学岗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定向培养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切实提高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吻合度。
18、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六、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19、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竞争优势,设立“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20、“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次不超过5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21、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每家20万元的奖金;向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和每家5万元的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井冈(省长)质量奖”、“井冈(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省、市奖励资金的50%作为配套奖励。(由区市监局进行评审认定)
七、奖励申请及拨付
22、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申请报告;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类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3、上饶高新区接到企业奖励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市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4、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审定后,由上饶高新区向区财政局申请企业奖励资金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监督管理
25、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上饶高新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6、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其它
27、本措施由上饶高新区负责解释。
2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29、适用于本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广丰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0、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若与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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