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 号)要求,把握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机遇,以科技创新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最强增长极、最美新栖霞”,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创新主体,建强企业梯度成长链条
持续做好创新主体培育,坚持引育并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厚植企业成长沃土,培育企业梯队发展,提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
1. 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各街道、园区根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情况,给予最高 100%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2.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对当年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获得市局受理的企业,给予 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继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推荐至省厅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省外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待高新技术企业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辅导我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 1 万元/家给予奖励,超出 5 家、10 家的部分,分别按照 2 万元/家、3 万元/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3. 扶持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最高 6000 万元的“零成本”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和 2000万元(含)以下无抵押、无质押流动资金的政策性免收担保费担保贷款授信。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从外地迁入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金融监管局)
4. 推动规上工业质效提升。鼓励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成功升规的企业,第一年给予 30 万元奖励,次年未退出规模以上企业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实施的投资项目情况,给予最高 800 万元的技术装备奖补,同时可叠加申请该项目贷款最高 100 万元的贴息,已获其他贴息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首次新增为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管局)
5. 促进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对列入市级独角兽、瞪羚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 50%奖励给企业。其中:独角兽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瞪羚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当前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6.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列入当年度市级研发投入重点监测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支出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5%—10%(含 10%)给予 5 万元奖励,同比增速 10%以上给予 10 万元奖励;当年研发费用支出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亿元且同比增速8%—15%(含 15%)给予 5 万元奖励,同比增速 15%以上给予10 万元奖励;当年研发费用支出 5000 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速10%—20%(含 20%)给予 1 万元奖励,同比增速 20%以上给予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聚力技术攻坚,加速创新产业集群崛起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服务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全面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体系,打造优势产业链条和创新产业集群。
7.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加快重大研究成果在我区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列入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最高2000 万元项目补助。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聚焦应用基础研究、产业重大需求和“卡脖子”问题,开展跨行业、跨区域、多主体协同创新,对参与“揭榜挂帅”和“赛马”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企业和高校院所,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委创新办)
8.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委托我区企业进行 CRO 服务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项目及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高质量仿制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取得注册批件且在我区生产或销售的,择优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区内获批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区生产或销售的及区内企业提供 CDMO 或 CMO 平台定制化服务的,择优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年销售收入超 1000 万元且增速超 40%的,择优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或其单品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年销售收入突破1 亿元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区内医药流通企业,年销量收入超过 5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且较上年增长超过 20%的区内医药流通企业,按照增加部分的区级财力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
9. 推进未来产业技术创新应用。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对入选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促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生产型数字经济,支持区内人工智能企业的产品或方案在我区推广应用,加快打造紫东“数字之城”。(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智谷推进办)
10. 设立区级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开展核心领域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开展围绕社会事业发展中重大科技需求的研究与应用,对列入区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区重点研发及技术创新项目、区社会发展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支持。建设校地融合示范项目,强化与大院大所的合作,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栖霞布局落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设立校地合作专项资金 1000 万元,推动驻区高校研究成果转化为产业成果,集聚全球优质校友资源,切实提升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委创新办)
11. 支持产业技术标准研制。对主导制定、修订产业技术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资助;对主导制定、修订产业技术国家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 30 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获准承担 ISO、IEC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对新获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聚合要素禀赋,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建设
聚焦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仙林大学城科教资源禀赋优势,推动科创载体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育更多创新创业主体,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
12.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产业链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应用场景搭建,对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并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创新办、区科技局)
13. 增强双创载体服务效能。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为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在国家、省、市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8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 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放共享大型科学仪器,对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符合件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省创新券)。(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
15. 支持标杆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四、聚蓄智力储备,构筑科技人才创新高地
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统筹各领域、各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竞争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16. 落实紫金山英才计划。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 50—450 万元项目资助。对创新型企业家给予研修培训、转贷服务等支持。设立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对为主导产业的转型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引才企业给予奖励。对中青年拔尖人才给予人才津贴补助、培训进修等支持。支持海外人才和本地高校毕业生在栖霞创业就业,提供“零成本”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保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17. 引培高质量人才队伍。对新入选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市级准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助。入选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给予 50 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再给予 50 万元项目资助。支持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和导师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聚集资源优势,打造良好创新生态体系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体系,完善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实现创新资源自由流动、竞争有序,推动创新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18. 助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合同,对单项实际成交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成交额的 5%、3%、1%,分别对企业、中介机构、高校技术经纪人给予奖励,对有突出工作成效的企业科技专员按每个项1000—10000 元给予经费补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高校院所教师、科研人员担任我区企业科技副总,根据工作绩效择优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经费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经费补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经平台审核通过的,按省、市相关文件进行奖补,年度认定的五技合同登记额超过 500 万元的技术输出企业,可推荐一名先进个人,每增加 3000 万元增补一人,并给予每人 3000 元的先进个人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 5 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9. 畅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开展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全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年度绩效奖励,每三年申请一次,累计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3000 万元。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国际联合研发项目资金支持。推动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按年度绩效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推动 T20 国际绿色智慧城市联盟建设,给予每场活动最高 50 万元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多获得一次补贴。支持企业和机构加入国内外知名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和学会,鼓励企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我区举办生物医药学术研讨会或行业活动,择优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外办、区科协)
20.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持培育高价值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单位给予奖励。支持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知识产权依法维权。设立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对承担省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或专利转化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资金 3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1. 强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60 万元、80 万元、160 万元奖励;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60 万元、80 万元、360 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以上(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在栖霞区纳税额比例超过 50%以上的企业,符合政策导向的,在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补贴 300 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以下(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在栖霞区纳税额比例超过 50%以上的企业,由区级一次性补贴 2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对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或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补贴 5 万元;上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优先股,配股,发行可转债再融资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
22. 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加强党对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区委创新委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深化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调度推进机制。深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实施绩效和评估情况优化政策落实。完善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确立激励创新、主动作为,保护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责任单位:区委创新办、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享受本文件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注册地、税收归属地保持在我区当地,且 5 年内不得迁出,若在承诺期内出现迁出我区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纳入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发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承担。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中涉及的补助奖励资金来源为区级预算及上级补助资金。如有与本文件之外的区内其他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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