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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会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会昌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二十七条

发布日期:2023-02-09 08:59浏览次数:

赣州市会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会昌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二十七条

会昌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二十七条

一、财园信贷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电话:5622162)在县行政中心工信局204室或九二工业基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通过会昌县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放款,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1.免抵押、免担保、免手续费、贷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最高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执行,疫情期间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25%执行);2.期限推荐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授信额度,随借随还,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推荐有效期,贷款到期前根据企业需求及经营情况可申请续贷;3.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五)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六)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各合作银行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七)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农业产业振兴信贷(县农业农村局102室办理,电话5622137)(1)一般农业企业(非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贷款额度:贷款最高授信额度800(万元/户)。B、优惠政策:300万元以下部分(含300万元)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给予30%贴息,300-800万元部分贴息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贴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负责。C、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5年(含)期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2)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a、贷款额度:贷款最高授信额度1000(万元/户)。b、优惠政策: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由县级财政给予30%贴息。500-1000万元部分贴息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贴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负责。c、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5年(含)期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农业产业化省级及国家级龙头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a、贷款额度:贷款最高授信额度1000(万元/户)b、优惠政策: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由县级财政给予30%贴息,500-1000万元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20%贴息。c、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5年(含)期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申请条件:本类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有稳定的还款来源:3.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三、税费优惠政策(县税务局;电话:5622249)(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相关税收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

四、税费优惠政策(县税务局;电话:5622249)(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微企业减按低税率征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农林牧渔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4.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性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五、税费优惠政策(县税务局;电话:5622249)(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收个税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根据财税〔2018〕58号文,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税费优惠政策(县税务局;电话:5622249)(一)其他税种优惠政策1.2021年12月31日前,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工业企业运行奖补(县工信局经济运行股;电话:5638206)1.工业企业入规奖励政策根据《关于加快“五上”企业培育入规工作的实施方案》会办字〔2022〕78号文件,对当年新增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2.工业企业电价补贴政策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108号),年度纳税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纳税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06元/千瓦时、0.09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八、工业企业服务奖补(县工信局企业服务股;电话:5638232)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1.对首次认定的“单项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工业技术资源奖补(县工信局技术资源股;电话:5638232)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专家鉴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2.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对获得省级工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的团队,按照省、市下达资金,由县财政配套10%资金奖励。

十、科技创新惠企政策(县教科体局(县科创中心);电话:5622192,5696591)(一)科技统计补助为加快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步伐,县财政在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经费的同时,足额拨付业务经费,专门用于项目编制、申报、专家咨询和对接等工作。保障各单位和企业统计人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二)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补助对通过专家评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三)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实施科技计划指南管理。及时发布适应我县实际的科技计划指南,紧扣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在氟盐化工、食品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对我县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问题给予更多倾斜;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明确项目申报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支持重点、资助标准和实施年限。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量不低于60万元。(四)首次获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对首次获批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省级以上备案文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0.6万元。(五)重点实验室补助对企业在研发活动场所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培养的有关仪器设备按政策予以奖补(企业应用要于生产制造、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科研科研设备补助范畴),经验收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规模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对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七)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八)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资助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15%,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10%,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九)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对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居全县前5名,税务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十)新获批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十一)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十二)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十三)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奖励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由县财政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其开展研发活动。(十四)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双创中心、孵化器等)在我县设立分院或分中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用于其开展研发活动。(十五)“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获得省级、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由县财政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10%配套奖励;每年实施县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列入县级揭榜挂帅创新攻关项目,由县财政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奖励。(十六)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十七)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20%配套补助。(十八)科技创新人物、技能工匠、创新创业团队奖励每年举办一次会昌县“科技创新人物”“技能工匠”“创新创业团队”评选活动,由县财政对获评个人和团队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对入选参加全国、全省“双创周”展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十九)科创飞地奖励对于企事业单位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级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二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奖励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在我县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一、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县金融服务中心;电话5633709)(一)税费支持政策上市挂牌主体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企业实施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调增此前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因股改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补缴的税费(不含非股改原因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后,县财政实得部分在企业股改完成后由县财政全额补贴。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当年起至企业成功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每年所缴纳税收本县财政实得部分100%给予奖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后半年内兑现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五年内,按其每年对本县财政新增财力实际贡献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按年度结算兑现。五年后可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与执行期另行确定。涉及其他特殊税费的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县金融服务中心;电话5633709)(一)企业上市奖补政策1.支持企业股改奖励。对县内完成股改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获该奖励的股改企业在挂牌上市后,相应减少50万元县级挂牌上市奖励。2.支持企业境内上市奖励。上市主体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的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奖励合计26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实施,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验收函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的奖励300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600万元。3.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奖励。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县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在省、市财政各按文件给予奖励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募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低奖励2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级奖励。4.支持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主体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县二级财政奖励合计320万元,由县财政给予的200万元奖励按照挂牌进度分阶段实施,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50万元,拟挂牌企业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函的奖励50万元,企业基础层挂牌成功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基础层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县财政再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北交所上市的,在省市文件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境内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1200万元。5.鼓励域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县奖励①注册地及纳税登记迁至我县的域外境内上市企业或本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采用资产重组形式(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迁回我县,市、县合计奖励21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上市企业迁址至我县,在我县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后,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县财政给予500万元迁址奖励;(2)自上市企业迁址我县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当年度对会昌县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迁址奖励,3年县级迁址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②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将主体迁址我县并在我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参照境外上市奖励政策。③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县财政给予200万元迁址奖励。

十三、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县民政局;电话:5637016)1.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经县卫健委验收合格)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除外),自建或购买用房新护理型床位30张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对核定的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医养结合)、2000元(非医养结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2.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改建或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对核定的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3000元(医养结合)、1000元(非医养结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护理型和排护理型床位不得重复补贴。3.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已开业运营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分别对失能、部分失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元、4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十四、开办企业(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5720)申请人通过江西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在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会昌县行政审批局0.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依托省建系统可同时完成税务、社保、公积金登记。并领取免费刊刻的公章一套(共四个),针对需要线下提交材料的企业,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帮办代办服务专窗可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十五、企业注销(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5720)依托省建系统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快速申请注销,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当场即可办结。

十六、政务服务(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7887)(一)免费复印在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设有免费复印证件窗口。(二)免费刻章2020年12月15日起,在会昌县域内新设企业(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公章服务(仅限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三)免费寄送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可通过邮政快递免费寄送至申办人手中。(四)服务评价县政务服务中心每个窗口都安装了评价器,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好差评”评价。

十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开办(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7887)实行关联性业务综合受理。申请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时,可同时申请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校外培训学校(营利性)办学许可审批时,可同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学校可同时申请民办非企成立登记。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民办非企登记前置审查可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同时申请。

十八、婚姻登记服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5635280)1.婚姻登记实行错时、延时、预约服务。2.婚姻登记提供婚姻登记声明书及离婚协议书样本供婚姻当事人填写参考,并提供办理证件免费复印服务。(符合婚姻登记的对象)

十九、获得用水及水价(润泉供水公司;电话:5625171)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供水业务窗口(月亮湾新区商会大厦)2.润泉供水公司收费厅(月亮湾新区九二大道中段“江西水务”大楼一楼)(一)用水报装环节3项,包括受理勘查设计、办理缴费、施工验收通水。(二)用水报装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商业谈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程施工)。其中,受理勘查设计3个工作日,办理缴费1个工作日,施工验收通水1个工作日。(三)用水报装成本以现场勘察、测量、预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收取工料费。(四)用水价格供水价格按《会昌县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实施方案》(会府办发﹝2019﹞5号)文件执行。(1)为支持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减少水价调整对工业企业的影响,工业企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1.65元/吨执行。(2)营业基建用水2.48元/吨。(3)特种行业用水8.25元/吨。污水处理费按《会昌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会发改字﹝2018﹞70号)文件执行。(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吨;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2)经营和基建用水:1.30元/吨。(3)特种行业用水:1.40元/吨。

二十、登记财产(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797-5678681)(一)业务办理时限在原有一般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登记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对存量房转移登记(需补充权籍调查的除外)、离婚析产、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转移登记、夫妻间财产约定登记、补证业务、换证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更正登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居住权首次(变更、注销)等20项登记业务实行60分钟内办结。(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1.对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企业和办事群众可在金融机构网点通过登入赣州市不动产线上集成服务平台就近线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2.对需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业务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登入赣州市不动产线上集成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3.对需预约登记服务、查询办理进度、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开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领取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等业务的,企业和办事群众可关注“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赣服通”平台、登入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zsbdcdj.org.cn) 实名认证后办理查询。(三)“不动产登记+民生服务”一链办对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需同时办理供水、供电、燃气过户的,企业和办事群众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一并申请供水、供电、燃气的同步过户。在一个窗口,提交一份材料,一链办结所有过户登记。(四)推行“交地即交证”模式对已拍卖土地并符合交地法定条件的,实行土地供应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同步“一站式”服务,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一、烟草零售许可事项(县烟草局:5622053)1.办理行政许可类事项,依法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不收取工本费。2.承诺办证期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符合规定的,承诺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能当场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改,对于不能当场更改的要一次性告知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3.简化办证流程。烟草行政许可事项已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同时推行线上办理服务(前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或自行登录赣服通办理烟草事项)和上门办理服务。凡需要上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内部多个部门办理才能完成的事项,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我局负责传递完成。4.坚持送证上门。对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申请人,我局专卖管理员上门收取申请材料,核查办证条件;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展送证上门服务。5.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APCD”市场监管检查工作开展,根据零售户诚信等级适时开展检查,减少诚信零售户检查次数。6.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程序、期限、办理进度和结果(http://www.tobacco.gov.cn/)以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二十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市场监管局;电话:5623026)(一)中国专利申请方式1.线上申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2.线下申请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二)专利技术奖补政策1.根据《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县本级科技三项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会府办字〔2016〕54 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1)对获得省人民政府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10 万元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 10 项,每项奖励 10 万元,省政府实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报县委、县政府决策。(2)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认证,专利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取得产业化成效,能够较大推进主导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15-30 万元。2.根据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会办字〔2022〕73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经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3.根据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府办字〔2022〕41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5682896)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文件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贷款融资条件的,可享受政府贴息贷款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十四、企业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568289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十五、临时救助政策(民政局救助股,电话:0797-5637015)1.申办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2.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165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300元;支出型临时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4125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900元;特别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99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9600元。3.申请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4.申办资料:①申请救助的家庭须提供救助书面申请书。②有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或其他证件的提供相关复印件。③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④救助对象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及主申请人账号复印件。⑤身患疾病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⑥因事故造成困难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⑦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提供子女学籍,学费收据等相关证明。

二十六、会昌县“岚山骐骥伯乐奖”申领(县委人才办,电话:5622149)(一)奖励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会发〔2017〕20号),凡向我县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并最终全职引进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岚山骐骥伯乐奖”奖励。(二)奖励标准。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每成功推荐并最终全职引进一名产业领军人才(A+类),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2.每成功推荐并最终全职引进一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3.每成功推荐并最终全职引进一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B类),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4.每成功推荐并最终全职引进一名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5.每成功推荐并最终全职引进一名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岚山骐骥伯乐奖”原则上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推荐并引进人才的组织或个人,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特殊情况的,推荐并引进人才的组织或个人可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直接提出奖励申领。

二十七、法治营商环境(县检察院,电话:5622000)强化涉企检察监督和服务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依法办理涉市场主体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及时跟踪、反馈办理结果。深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在涉企案件中落地落实,强化对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公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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