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稳经济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四强”行动,促进全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古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县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古浪县内注册登记的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法人企业。
第二节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第五条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中小企业发展、财政、商务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按适当比例增加。
第七条 县工信局按照在预算年度内“超支不补、结余上缴”的原则,在预算安排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年终出现结余全额上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由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扩大生产以及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节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突出贡献企业。企业上年度在本县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纳税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且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且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且增加值达到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中小企业壮大规模。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且获批“入规”的中小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为每户企业分两次奖励20万元,即获批入规满一年,保持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奖励10万元;获批入规满两年,持续保持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新三板、主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债券。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实施“三化”改造。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新建或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政府投资类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纳入为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为每户企业分两次奖励15万元,即获批纳入满一年,保持限上企业经营规模的,奖励10万元;获批纳入满两年,持续保持限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再奖励5万元。
第四节 申报条件和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
(三)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须提供审计报告的奖励项目同时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内工业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工业企业由县工信局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对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对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县税务局对企业完税情况进行审查;县统计局对企业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对商贸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县工信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节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收回全部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工信局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古浪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古政办发〔202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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