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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建宁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4 09:03浏览次数:

三明市建宁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精神,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建宁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经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县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专项发展资金。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企业增产增效、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经营贡献、创新驱动、融资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管理提升、招商搬迁补助等方面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农业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办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引导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县中小企业发展投资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

(三)鼓励重点企业增产增效。对年度用电量和年度工业产值较上年均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上工业企业(铁合金企业除外),年度用电较上年同比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以上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少于1000元的不予安排,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政策。对铁合金行业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增长5%以上(含5%)的,在其未执行弃水期电价时段,按企业实际用电量每度电奖励0.04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供电公司

(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节能环保提升。①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新建项目),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建宁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②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或购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或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技术创新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企业所获得国家、省实际资助额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鼓励企业建设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享受省上补助。③支持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建设,对完成从传统燃煤、燃柴锅炉转型为电锅炉、燃成型生物质锅炉、燃油导热炉、天然气锅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④鼓励企业对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对原有大气、水污染治理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按实际改造资金补助12%,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五)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落地规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对县财政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从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企业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税务局

三、促进融资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支持商业银行结合市场定位与业务特点,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贷、快e贷、税易贷、云税贷、分期贷、购建贷、政府采购贷”等特色贷款品种,持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责任单位:县人行、银监办、金融办、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统筹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我县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银监办、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建立健全由县经信局牵头,县效能办、国土、住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对于工业企业不动产涉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验收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凡工业企业不动产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经权利人依法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及时受理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充分利用省“产融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按照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县级产融合作对接会,争取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投资我县企业。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金融办、发改局、人行、银监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金融服务。持续发挥好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作用,向重点企业倾斜,政府给予适当贴息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债转股,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发展股权融资,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县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对接促进我县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专精特新”发展

引导中小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10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家以上。对经认定成为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协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整合服务,重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品牌宣传、资本市场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创新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发挥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两岸物联网应用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创青春”福建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支持县职业中学集聚创业资源,盘活我县各类创客空间和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激发创新潜力,营造“双创”氛围,为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双创”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协同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农业局、教育局、人社局,团县委、总工会

六、实施梯度培养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人社局、经信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对当年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和规下工业企业转规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模工业企业(含纳入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员及时报送报表的,给予每年1000元的统计信息经费补助。对新入规企业以后如因故意隐瞒收入造成退出规上企业的,责令退回入规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三)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在主板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合作,研究出台、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开拓市场 

支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培训等各种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手拉手”活动。参加由县里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专业展会,对参展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县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产品展示、展览展销等活动(须向县经信局报备),根据参展规模、展会规格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单家企业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福建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展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商协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互联网+”电商平台专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建宁本地货品上网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县工商联

八、优化企业服务

(一)推动企业上云。开展“百企上云”行动计划,发挥省、市、县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财政贴一点”的原则,研究出台企业上云鼓励政策,支持已入驻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福企网”的企业率先使用云服务。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延伸服务触角。整合资源,完善县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全县中小企业能力。发挥现有“建宁经济开发区”、“闽赣省际电商产业园”、“物流园区(公路港)”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经济开发区、电商园、物流园等积极探索试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动管理提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福建省实施意见。鼓励动员企业家参加省、市、县组织开展的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推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家人才沙龙等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委人才办、县工商联,县经信局

九、提升企业人才支撑 

加强人才引进和服务对接,突出高精尖缺,大力实施引才工程。创新以“用”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以薪酬为依据的人才评价及资助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员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政府以“高级人才奖励金”的方式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立足“经济适用”,大力培养引进符合建宁中小企业人才需求的实用型人才。对到建宁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3万元津贴。对到建宁企业工作一年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人社局、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局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营贡献奖励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2022年,其它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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