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运行促突破和重点培育工业企业达产进规,加快形成县域骨干税源,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采矿、水电、风电、光伏类企业不享受本文件所涉奖励政策。
第一条 进规达效支持
企业首次进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实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1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产值首次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二条 稳产运行支持
对当年产值增速超过30%,且产值绝对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四舍五入取整),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每季度产值同比增幅达到30%、50%、100%,且全年产值增速不低于20%、产值与应税销售收入差距在1.3倍以内的,每季度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条 技术改造支持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且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技改投资项目,县级财政采取补足差额方式奖励至20%,单家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增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在项目投产运行满1年并达到“亩产论英雄”(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筑容积率≥1.0,城市规划区外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1.0)要求的,按10万元/亩给予“亩产论英雄”奖励。
第四条 标准厂房租金支持
企业租赁砖混多层标准化厂房租金按一楼5元/平方米/月、二楼及以上3元/平方米/月缴纳;租赁钢构厂房租金按8元/平方米/月缴纳,配套用房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缴纳。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年的,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助50%租金;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50元/平方米/年的,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助100%租金。
第五条 财税融资支持
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每家奖励15万元(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主营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规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及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级融资担保平台担保费率按1%收取,不再收取保证金、调查费、资料费等。
第六条 物流运输支持
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对物流运输费用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平台建设支持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州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自主创新支持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对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我县实现转化的,按企业技术合同交易实际支付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5%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总量和增幅排名,前三名的分类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奖励。企业新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具备独立产权的,分别补助4万元/件、0.7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2万元、3.5万元。企业自主全职引进研发人才且为企业取得工艺提升、发明专利、标准体系等研发成果的,每引进1人补助5万元。
第九条 外经外贸支持
对承担并协助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及主管部门核定的外贸目标,本县自营产品出口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每代理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第十条 参展参赛支持
鼓励县内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县内每次补助0.2万元/家,州内县外每次补助0.3万元/家,省内州外每次补助1万元/家,省外每次补助3万元/家,国外每次补助7万元/家。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在国家级、省级、州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巴东县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本文件由巴东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涉及条款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文件涉及的产值以统计直报平台数据为准,由县统计局在次年1月提供;应税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实缴税收等数据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由县税务局在次年1月提供。第十条对限额以上及重点培育商贸企业同样适用。
(四)新招商落户工业企业优先适用《巴东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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