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相山区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相政〔2019〕66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相山区,申请项目在相山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健全基层统计资料档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两年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单位;
2.两年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的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的;
6.不按规定向经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
(二)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申报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 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金奖补要求
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享受一种奖补方式,不得与区级其他部门政策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
二、申报时间
本政策所列项目一般每季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受理并接受申报材料。另外,参加央视“安徽精品”宣传企业的奖补凭相关材料可随时申报、及时兑现;奖补企业扩大出口第二年初兑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新建项目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且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自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投产的,且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已享受过招商政策支持的除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项目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支持技术改造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1)已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申报的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最新版)》重点和方向;申报时,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待纳入规模后兑现。
(2)对在2018年开始实施且2019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设备投资50万元及以上并实际增加产值20%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3)对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设备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且在9月底前投入使用并增加产值20%及以上,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对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在2019年9月底以后投入使用的,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
(4)对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改造项目,设备投资10万元及以上,且在2019年10月底前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按照企业环保设备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对在2019年10月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按照企业环保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
(5)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照购置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环保改造项目提供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
(5)项目设备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支持技术创新
(一)奖补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截至申报日标准文本已发布,位列标准发布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每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50万元。
2. 申报材料
(1)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制定标准的发布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2)标准制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省补助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补助。
2. 申报材料
省经信厅公布的认定文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补助文件。
(三)奖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市经信局公布的认定文件。
(四)奖补百级(千级)洁净厂房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认定为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0元/m2、300元/m2。
2. 申报材料
有认定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
四、支持品牌建设
(一)奖补国家级品牌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获得国家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 申报材料
国家相关部门各项品牌称号认定文件。
(二)奖补省级品牌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获得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等省品牌,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省相关部门公布的各项品牌称号认定文件。
五、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省“专精特新”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 申报材料
省经信厅“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文件。
(二)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版”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版”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不得与区金融办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省经信厅相关文件。
(三)奖补市“专精特新”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市经信局“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文件。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奖补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2019年10月底前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先征后奖,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首次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2. 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纳税汇总表。
(二)奖补上台阶工业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 亿元、3亿元、5 亿元、10 亿元,且年实缴税金分别达100万元、200 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奖补资金。对销售收入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同档次奖补上浮20%的奖励。年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的纳税收入为准。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新投产企业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2. 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纳税汇总表。
(三)奖补增产增收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我区内纳统的工业企业将其在区外关联性企业的订单纳入本区企业生产,且新增产值20%及以上的,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 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纳税汇总表。
(四)奖补省“成长性小微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性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 申报材料
省经信厅公布的“成长性小微企业”认定文件。
(五)奖补市优质小微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新认定的市级优质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市经信局公布的优质小微企业认定文件。
(六)奖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文件。
(七)奖补增人增效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企业因扩大产能在现有用工人数基础上新招收用工人员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按照净增人员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材料
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12月份薪资发放清单、申报时前一个月薪资发放清单及净增人员连续3个月薪资发放清单(加盖银行公章)。
七、支持智能制造
(一)奖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 申报材料
工信部相关批准文件。
(二)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和省级智能制造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获得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 申报材料
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省经信厅相关认定文件。
八、支持绿色发展
(一)奖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与省、市级绿色工厂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 申报材料
工信部和省经信厅、市经信局认定文件。
九、鼓励开拓市场
(一)参加展会奖补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机构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基数交流暨展览会、广交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展会的企业(包括参加国外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30%的补助。对在2019年参加上述展会且实际新增产值20%及以上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2. 申报材料
省级及以上机构举办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展会场馆签约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会订单凭证、收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奖补产学研合作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购买或合作研发相关成果并成功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申报材料
与高校、研究院合作的合同或协议;研发专利认定文件或购买专利协议;付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三)奖补申请境外专利、国际认证产品、注册境外商标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区财政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不含差旅费)给予30%的支持。
2. 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认证材料,付款凭证及发票。
(四)奖补参加央视“安徽精品”宣传的企业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参加央视“安徽精品”集中宣传推介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宣传推广费用10%的后补助。
2. 申报材料
付款凭证及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奖补企业扩大出口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区内企业将其在外关联公司出口加工业务纳入区内企业生产的,对新增出口部分区财政在年底按照每1美元3分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 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十、推进平台建设
(一)奖补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工业设计大赛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项目并获奖的中小微企业、创客组织,区财政按其获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工业设计大赛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申报材料
国家部委、省政府举办比赛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获奖证书或奖励凭证。
(二)奖补在黄淮海食品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
1. 奖补条件和方式
对在黄淮海食品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检测费用全额补助。
2. 申报材料
黄淮海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费用的有关凭证(加盖黄淮海食品检测中心公章)。
十一、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一)补贴自行购置热源
1. 贴补条件和方式
对因园区供热不足新上热源的企业,给予热源设备投资费用30%的补助。
2. 申报材料
热源购置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二)补贴供热差价
1. 补贴条件和方式
对因园区供热不足使用园区备用热源供热的企业,给予实际使用热气价格和大唐供热价格差额部分60%的补助。
2. 申报材料
大唐供热价格、备用热源供热价格凭证,使用备用热源缴费发票。
第三章 申报审核
一、组织申报
每季度申报一次,各镇街、相山经济开发区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二、组织审核
各镇街、相山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组织审查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区经信局对通过第三方审查的企业提出奖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四、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管理监督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各镇街、相山经济开发区承担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 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区财政局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区经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驻区经信局纪检组全过程参与监督。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各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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