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方位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超越,在《新罗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龙新政办〔2021〕29号)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重新梳理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不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型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计)所支出费用发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金奖励各企业按省科技厅核定的补助额再给予1%的补助。
3.上云上平台补助。对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服务费的25% 给予上云费用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
6.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
7.鼓励研制首台(套)技术装备。对新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50%配套补助;同一企业不同装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后,可同时享受配套补助资金。
8.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在12个月内投产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支持新建厂房。鼓励符合规定的产业企业新建钢构厂房,对生产性单层钢构厂房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对生产性多层厂房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10.支持项目生产性设备补助。对企业新建产业项目及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外搬迁转移到区内的产业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1.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厂房)。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安全、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前提下,购买并利用区内的原有工业项目用地(厂房)进行项目建设(或改扩建)并按在12个月内要求投入生产经营的,按其转让所需交易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企业成长上规。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每年3月31日前快报纳统上规模奖励40万元,6月30日前快报纳统上规模奖励30万元,7月1日后快报纳统上规模奖励20万元,年报上规模奖励10万元。新增规模企业奖励不与企业当年在新罗纳税区级财政所得挂钩。
1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实现税金总额(统计年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及应交增值税之和)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同年度同时突破1、3、5亿元企业按最高奖励进行申报,不同时享受奖励。
14.鼓励企业新增用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同比增加工业用电量的,按用电增量部分每度奖励0.05元;其余规模工业企业按用电增量部分每度奖励0.03元;当年度新建项目投产上规模的企业按用电增量部分每度奖励0.02元。新增用电单企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2000元以下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度产值负增长企业不予奖励。
1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规模工业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单次展位费(摊位费)2万元及以上的,按单次展位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16.鼓励企业增产增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度工业总产值达亿元以上且现价同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工业总产值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封顶20万元。
附则:
1.各企业(除第5条“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当年累计享受的该政策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新罗纳税区级财政所得。
2.达到国家、省、市奖励条件并已享受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类条款,除文件中特别指出可叠加奖励的优惠政策外;达到国家、省、市奖励条件但未享受到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涉及的奖补条款,与我区其他政策、招商引资协议或“一企一策”等存在类同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不重复享受。本文件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文件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建厂房补助、设备投资额、闲置土地和厂房转让交易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文件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2022年至2023年),执行期限到期后再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新罗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龙新政办〔2021〕29号)随即终止执行。上述奖励政策于次年兑现,每年4月10日至4月30日为申报期,特殊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5.以上政策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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