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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遂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10-06 09:11浏览次数:

丽水市遂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工业强县首位战略,做大做强生态工业平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上规升级。新投产企业在当年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当年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

2.鼓励企业家创业。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含)及以上且亩均增加值达到“标准地”规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1人)15万元、20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

3.鼓励亩均效益上台阶。对当年度亩均效益达到“标准地”规定的工业企业,同比以往年度亩均效益提高20%(含)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分档奖励,亩均效益提高20%(含)-50%部分、50%(含)-100%部分、100%(含)以上部分的,奖励比例分别为50%、40%、30%。享受地方综合贡献挂钩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4.鼓励招大引强。新上工业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自投产之年起,3年内每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约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新上非化工类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化工类项目,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每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新上工业项目纳入统计库并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000万元以下部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的奖励比例分别为6%、9%、12%。若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则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对通过验收的中试车间,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0%进行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或《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奖励标准再提高2%。若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在享受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项目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的奖励比例提高到20%,项目设备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到25%。

5.加快项目建设。对通过“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非化工类项目),按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给予成交价与县工业用地指导价差额部分100%奖励,两个及以上企业参与竞价的,溢价部分不予奖励。

新上工业项目(非化工类项目),在成交价与县工业用地指导价差额部分100%奖励基础上,再按照每亩5-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按项目建设进度发放,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4亿元和6亿元后,分别再给予每亩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投资额晋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列入省市县长项目的化工类项目,按照每亩3-15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奖励。奖励按项目建设进度发放,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5亿元、8亿元和10亿元后,分别再给予每亩3万元、6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投资额晋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6.鼓励并购重组。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且全面停产6个月以上或企业破产后引进新投资方进行并购重组,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且重组后实缴注册资本不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不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并购重组后,以被并购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最后三年形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超基数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自投产之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每年给予50%奖励。

7.培育领军企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省级提升到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提升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五星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增加值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增幅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及重点行业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三年内只奖励一次。

二、推进转型升级

8.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闲置资产,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土地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6元/平方米奖励。对投产满3年的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用地(50亩以上)进行小微园建设的,经认定可同等享受小微园运营机构相关政策。

9.支持“空间换地”。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对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分别按80元/平方米、130元/平方米、18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

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企业,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50元/平方米奖励,对第三层及以上的生产性用房参照新取得工业用地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

10.鼓励技术改造。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技改项目,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500万元以下部分、5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的奖励比例分别为12%、15%、18%。

对列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对列入丽水市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或完成股改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企业,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通过验收的中试车间,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

以上项目需纳入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库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11.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鼓励引进非政府投资的民营运营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数字化试点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3星、4星、5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星级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对小微园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发展数字经济

12.鼓励企业深度推进数字化建设。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过天工之城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30万元。

14.支持“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创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8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名单企业,分别给予80万、50万一次性奖励。对列入产业大脑(行业大脑)省级试点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验收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5.争创省级以上示范企业。对于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20万元奖励(省级提升到国家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提升到国家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16.培育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注册在我县或入驻在我县飞地园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每年为我县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云服务、工业网络建设服务、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工控安全服务、工业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应用服务、工业智能装备开发服务的,按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工业信息工程、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2%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四、强化创新发展

17.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企业每个新产品(新技术)6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科技与经信部门不重复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8.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参加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奖赛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

五、加强金融支持

20.加强产业基金引导。积极引进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投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和引领项目,加快产业和资产融合发展,打造政府产业基金2.0版本。

21.鼓励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计划”,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22.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发挥遂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担保职能,根据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有融资需求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提供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贷款担保业务。推动政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在续贷手续完备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办理转贷业务,共同助力小微企业建设发展。

六、突出绿色发展

23.鼓励节能减排和循环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省级20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5S及以上精细化管理体系验收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 30万元。

七、助推开放发展

24.支持进口设备。根据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进口重要装备,对设备进口额度达到50万-100万美元、100万-500万美元、500万-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5.鼓励外资引进和外商投资。鼓励企业引进外资项目,经市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资金累计到位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15万和20万人民币奖励。

外资企业追加外商投资金额的,经市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当年实际到位每增加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6.鼓励出口稳增长。对出口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年同一品牌获不同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奖励。

27.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展会的企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和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的企业,按照摊位费的7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国(境)内展会的企业,交通费和住宿费补助以实际发票为准,最高限额2000元;对参加国(境)外展会的企业,交通费和住宿费补助以实际发票为准,最高限额10000元。

28.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对参加“两反一保”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其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给予100%的补助;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给予7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人民币10万元。

八、扶持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工商登记、按相关规定报送数据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条款中明确的单位可享受本政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含机制砂、石材加工等不享受本政策)。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的企业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否决证明),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享受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 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对欠税企业未缴清所欠税款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明确注明不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不重复兑现。销售收入(不含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企业年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会计核算年度内实际净入库数为准。

投产满3年的规下企业每年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本政策条款中,“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产值、地方财政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对重大工业项目(含重大技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九、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遂委办发〔2021〕2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各项政策均不往前追加享受。企业涉及科技、人才、品牌、金融等方面的补助,按县有关科技、人才、品牌、金融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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