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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09 09:27浏览次数:

上海市普陀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普投资规范〔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在服务入驻企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重点楼宇和园区。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企业。

(四)在引进导向型企业中有重要作用的机构。

(五)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市新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原认定标准或超过6亿元、其区域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资助。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楼宇园区实施软硬件升级改造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到五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扶持。

(四)支持鼓励机构(平台)招商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奖励支持。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资助;贷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贷款贴息资助。

4、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资助;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资助。

(六)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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