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产业立区、工业强区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体经济,促进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中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中府〔2022〕9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发〔2020〕6号)、《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2〕1号)、《中山市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中府办函〔2021〕97号)、《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事后奖补、租金补贴等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指标纳入新区统计的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不含从事平台或园区等非产业类项目的开发运营主体。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主要包括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二)支持项目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并满足《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除海洋工程装备、特种装备A、B类);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其他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事项;
(四)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赛事;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新引进、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且纳入新区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类项目,或利用存量用地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建设类项目(含并购产业类项目),实行事后将补。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按照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分两期进行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及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部分),单个项目原则上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引进项目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新建项目投产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前2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按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按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奖励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租金补贴)新引进的租赁类项目正式投产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产出强度超5000元/平方米的,从符合补贴条件当年开始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项目新增面积部分),补贴标准为单个项目租赁工业厂房,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个项目租赁写字楼,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月,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补贴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支出。
如项目符合申报市租金补贴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否则本办法不予支持;如项目获得市租金补贴后未达到企业的实际支出额度,则本办法继续给予支持,市、区两级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四)(新上规奖励)对于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收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营收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对当年营收对比前两年年度营收额的最高值,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由《中山翠亨新区实现经济加速若干政策》实施)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完成完工评价并入选省级或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对2020年以来获省、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参照省、市扶持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0.8配套(如均获省、市两级扶持,将按省级扶持方式给予配套);总投资3000-5000万元的项目且在备案一年内完成技术改造的,给予1:0.5配套;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且在备案一年内完成技术改造的,给予1:0.2配套。
2.对租赁厂房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新增租赁并自用的建筑面积,连续三年按每平方米5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大2万平方米。
(七)(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对认定为中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并获得市级扶持的企业、平台等建设单位,给予1:0.5配套支持。对运用智能化装备和数字技术开展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且获得市级扶持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
(八)(支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提高内部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对获市级补助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高于市级奖补1:1的配套支持;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发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发展工业设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高于1:0.5的配套奖励。
(十)(支持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项目符合申报市级扶持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否则本办法不予扶持;如项目获得市级扶持后未达到本办法奖励金额,则参照本办法奖励金额补足。
(十一)(支持举办产业研讨活动)对于区内企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和产业峰会等活动,给予不超过50%的会务费补贴,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学术研讨会会务费补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服务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在新区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核心技术、经济贡献大、对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区管委会研究可单独申报或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区投促局根据本办法、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项目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和指南,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投促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受理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形成拟扶持项目意见呈送管委会审批。
(二)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新区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资金拨付;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资金拨付。
(三)申请市级奖补资金并已经过市级专家评审的项目,本区不再组织专家评审,以市级评审结果为准,报送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如项目符合申报市级扶持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否则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收到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资金,对申请单位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分局、科技金融局等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投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台账管理,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类别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我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与新区或区属单位签订了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合同等文件,但同一项目、同一类别相关条款履约不力涉嫌存在违约行为的,不予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产业发展目录及政策如有最新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投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直接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本办法中的“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排除不予认可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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