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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5 09:03浏览次数:

南通市海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企业跨越发展 

1.对应税销售首次达到 5、10、20、50、80、100 亿元且增幅达到全市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20、40、100、160、200万元的奖励。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增幅超过 15%后,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以此为标准按比例进行奖励。当年新投产企业按此标准减半实施。

3.对新进入工业百强且当年技改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更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具体按照《县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扶持上市挂牌企业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42号)落实相关政策。

二、支持智能制造提升

1.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凡属于我市重点鼓励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印染产业进口节能节水印染设备)技改项目当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经核实确认投资额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2500 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1 亿元
及以上的分别按生产性设备(含设备与软件)投资额的5%、6%、8%、10%、12%分档给予奖励。技改投入奖励以单个企业计算,分期兑现,设备订购后按预付款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 50%;设备安装调试投产后,再全部兑现到位。新招引项目在签订协议中明确的投资额到位后新增技改投入部分亦享受此项奖励。

2.支持智能车间(工厂)建设。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海安市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工业互联网等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自主品牌五十强、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企企通”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鼓励“企业上云”。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支持高端装备发展。支持首台套研制应用,企业自主开发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领域首次自主开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增强核心竞争力

1.支持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新技术新产品的按国家级、省
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南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三星级以上平台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培育行业标杆企业。具体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开展创新型行业单打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办发﹝2016﹞31号)落实相关政策。对获评国家、省、南通市 “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四、支持企业服务化转型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1.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当年被认定为工业设计、研发创新、供应链管理、咨询管理、服务外包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服务化转型。鼓励工业企业探索“制造+服务”的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1.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具体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9〕48号)落实。

2.支持锦纶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具体按照《海安县关于支持锦纶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2015〕37号)落实。

3.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财政出资设立母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产业转型提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1.清洁生产通过南通市及本市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百千万企业”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并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级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制造行业标准、绿色供应链的                    单位,国家级的奖励 10 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自主招商
1.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总部经济的认定条件:(1)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市,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把市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市结算纳税,年开票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或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商贸、服务型企业。(2)开票销售、纳税额均指总部经济企业在市外发生的业务在我市汇总开票、纳税部分。(3)本地现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4)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确认。

总部企业财税扶持政策: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其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开票销售额5亿元或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市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合并计入,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5年内合并统计作为引进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围数据。

八、鼓励企业家比学赶超争先进评选表彰星级企业家

1.申报条件:个人品德修养好,公众信誉度较高,企业和谐发展,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在人才、技术利用、品牌经营、资本运作及其他优势互补方面有较强的意识并有突破;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3%,且两年内有产学研项目;企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评审标准且发展速度较快、发展质量较好并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等;获得南通市以上表彰者优先。

2.评审标准:一星级: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 3 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1200 万元以上。有南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南通市级以上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二星级:当年开票销售收入 5 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 1500万元以上。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殊行业的企业经认定后须有独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三星级:当年开票销售收入 8 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 2000万元以上。有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特殊行业经认定的除外),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四星级:当年开票销售收入10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3500万元以上或上市企业。有驰名商标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免验产品等(特殊行业企业经认定,须有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五星级:当年开票销售收入20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6500万元以上。有驰名商标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免验产品等(特殊行业企业经认定须有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它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被认定为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

六星级:当年开票销售收入 50 亿元或入库税费基金 1.2亿元以上。被认定为海安市市长质量奖企业。

凡当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和入库税费基金增幅均低于全市规模工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星级企业家”的评选对象。一至三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入库税费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四至六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入库税费基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在某一级别经济指标达标的前提下,缺少本级附加条件,但又具有高一级附加条件的,可视同符合本级标准;不具备本级附加条件的,视情况可降级享受;不具备附加条件,但总部具备的企业,视同具备附加条件;当年新三板挂牌企业、“5123”工业大企业不受附加条件限制。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并报市主要负责人确定。

3.“星级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金牌。一星级50克、二星级60克、三星级80克、四星级100克、五星级120克、六星级180克。

九、其他鼓励政策

1.实施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业条线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家提升工程、企业高管和工业条线人员专题培训、“创二代”观摩研修活动。

2.市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出10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4万元;三等奖6个,奖励3万元。

3.对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南通市各类基地、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行业协会认定的按半奖励。

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费部分按 50%给予补助,省政府组织的活动按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对通过南通市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南通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6.对我市龙头企业新加入国家级行业组织,并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以上职务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对新加入省级行业组织,并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奖励3万元。

7.鼓励区镇阶梯式培育企业。“5123”工业大企业培育实绩 前五名的区镇(按各区镇所有列入培育企业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年度指标总量完成率排名,包括市级层面和区镇层面培育企业,各按50%权重予以积分)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净增亿元企业完成任务的区镇按实绩排名,对前五名的区镇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1.政策兑现工作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扎口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国土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并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企业对照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并经所在区镇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实施“一企一策”且财力封闭运行的企业每年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绩效目标和奖励政策进行目标考核兑现,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申请奖励,不享受“一企一策”时,可享受本意见的单项奖励政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农业龙头企业与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对“一企一策”企业在最后一年度完成规划期内分年度累计目标任务的视同企业在规划期内完成目标,为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在考核税收总量时将设备投入的增值税抵扣税额计入税收

总量考评(兑现奖励金额时以企业实际上缴税金计算)。除技改设备投入奖励外,单个企业奖励以对地方财力贡献额为最高限额。

3.企业当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凡当年无研发活动的企业,按奖励政策的50%兑现。

4.本意见中如有与市内已出台仍在执行的文件有相同或类似奖励条款的,或者与上级财政扶持项目相同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5.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意见适用纳税关系在本市的各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设备投入、清洁生产、总部经济奖励除外)。

7.本意见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9〕32号)文件不再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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