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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州市吴兴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

发布日期:2022-07-16 09:04浏览次数:

2022年湖州市吴兴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

吴兴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

为加快推动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试点示范打造,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主导产业发展

1.着力培育发展重点产业。对照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区目标,着力培育高端(物流)装备、高效电机和高端线材、金属新材三大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物联网、5G通信制造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物技术,高档化妆品,节能环保等产业。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20〕71号),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聚焦重点工作和特色领域,其中用于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不低于60%。

二、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2.鼓励企业优化设备投入。对生产设备(含软件,下同)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及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供地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下同)的9%给予奖励(市奖励6%,区配套奖励3%),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0万元(市级封顶1000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封顶500万元)。对省"雄鹰"、市"金象金牛"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奖励比例分别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的单一制造业项目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列入区"培大育强"名单的企业,完成当年相应目标任务的,在原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智能物流装备、高效电机和高端线材、金属新材,区配套比例提升至5%,区配套奖励封顶提升至80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快投产上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并在三个月内实现"新升规"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实现"新升规"的项目,区财政额外奖励5万元。

4.鼓励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至3亿元、0.5亿元(含)至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区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强化"吴兴项目通"推进节点工作,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项目航拍监测诊断。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5.培育"金象金牛"企业。对当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价值15万元、8万元的金质奖牌;对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价值100万元、50万元的金质实物;对认定为省"雄鹰"、市"金象金牛"的企业,在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

6.鼓励企业加大对地方贡献。排出一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量排名前十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授予金牌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银牌奖3名,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其余为铜牌奖,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按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排名,设置财政贡献奖若干名,区财政各奖励20万元。对单个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取亩产税收前十名,由区财政给予分档奖励,一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20万元。对单个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进行排序,取营业收入前十名规上工业企业,由区财政各奖励20万元。

7.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落实资产过户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企业;服务性收费减半。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将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予以奖励。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8.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当年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奖励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45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25万元(市奖励15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奖励。

9.加快培育管理先进企业。对当年认定为区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6S管理示范企业、6S管理试点企业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及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精细化管理、6S管理等培训。

10.助推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实现"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当年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的"小升规"企业,再奖励5万元(符合多个产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完善创新制造体系

11.支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对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参照《湖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湖经信发〔2020〕27号)执行。对首次列入《浙江省核心领域技术产品可供给目录》《浙江省核心领域技术产品攻关清单》的牵头企业,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的重点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重大省级项目,由市财政奖励牵头企业50万元。

12.鼓励企业持续开发新产品。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对通过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由区财政每个奖励3万元;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奖励8万元(市奖励5万元,区配套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每新开发一项工业新产品并通过省经信委备案的,区财政给予经办中介公司1000元/只的奖励。对获得制造业领域行政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1000万元(市奖励800万元,区配套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市奖励300万元,区配套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品种,每个奖励400万元(市奖励300万元,区配套奖励100万元)。

13.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8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3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奖励45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评为省级软件首版次的产品,奖励7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20万元)。同一产品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14.加快打造创新平台。对当年评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1200万元(市奖励1000万元,区配套奖励200万元);对当年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设计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150万元(市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50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奖励80万元(市奖励50万元,区配套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35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区财政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区财政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区财政奖励30万元。

15.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艺美术挖掘、传承、保护项目、人才培养、市场拓展、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等。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或通过复审的国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军工四证"的企业,每个证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市奖励10万元、区配套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市奖励30万元、区配套奖励20万元)、30万元(市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物资预储基地的,区财政给予奖励15万元,通过验收的再给予15万元。

五、全力推动绿色智造

17.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为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评为国家"能效之星"的产品,市财政每个奖励30万元,区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区财政分别配套20万元、15万元。

18.鼓励绿色化改造。对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专用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市级奖励10%,区配套奖励比例5%),单个项目市级最高奖励500万元,区级配套最高100万元。对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吴兴区制造业企业建筑屋顶建设应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市级政策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开展节能诊断的,区财政给予经办中介公司0.5万元/家的奖励;实施诊断方案的,市财政按综合评定工程服务费的30%给予奖励。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审核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评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垃圾分类示范企业的,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19.支持过剩产能化解与落后产能淘汰。加快织造、印染、电镀、铸造、化工、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区财政可按拆除设备评估值的1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20.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达到要求并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三层及以上用于生产、研发、办公、仓储等场所(不含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按1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市级奖励100元/平方米,区配套奖励5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30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200万元,区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小微企业园区,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30万元(市级奖励100万元,区配套奖励3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小微企业园区,区财政奖励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五星小微企业园、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市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由区财政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40万元、15万元。每培育一家工业"小升规"、"新升规"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

21.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对评为省级浙江好项目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20万元,区配套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区配奖励套5万元)。每年区财政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依托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监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

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2.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其中,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省证监局备案辅导)的企业,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为基期年,三年辅导期内每一年比上年新增各项税收总额的区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科创板上市企业适用上述辅导期政策,或以三年财报期实际科研投入总额的8%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按就高原则奖励。上市申报期分阶段对企业高管团队进行奖励,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给予1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发审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在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后,主板、科创板给予3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给予200万元;首发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吴兴区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板块上市的,给予高管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将募集资金投资在吴兴区的,对首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限额800万元。

23.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对在构建产业绿色升级的金融支持体系、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绿色生活等方面实现创新的金融机构及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在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试点期间,区财政按每个项目贷款利率的5%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优化良好发展环境

24.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对实际缴纳税金贡献大和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优先享受高管、高技能人才子女就学名额。对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个、3个、2个、1个就学名额;对当年新增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个就学名额;由企业自主分配给自己企业的高管、高技能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就读中小学。企业当年每成功认定一个"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长期、短期项目,区财政分别给予经办中介公司4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

25.提升产教融合水平。针对工业企业和工业平台,成功认定为省产教融合联盟、产教融合试点企业、产教融合示范基地、产教融合工程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区财政分别奖励每个申报主体10万元。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励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人才、科技、金融、外贸等其他政策中涉及工业扶持政策的,本意见中不重复体现,其他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涉企奖励政策适用于吴兴区,涉及的贡献奖励由市区分级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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