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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隆回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4-21 09:05浏览次数:

邵阳市隆回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锚定农业富县、工业强县、生态秀县、教育兴县战略目标,推进园区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营收增长

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2亿元奖励2万元。首次进入湖南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且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二条 支持培育发展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奖励5万元;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且强审合格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再奖励1万元。(湘政办发【2022】53号)

首次认定为省级原材料“三品”标杆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碳减排标杆企业、“五首”产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套件)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遴选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新材料认定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取得军工资质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等专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

当年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企业(作为卖方),技术交易合同额度通过上级认定,交易额在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省工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支持3万元,首次成功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支持5万元。

支持本土特色产业发展,鼓励企业与全国高校加强合作,利用高校的人才和科研资源对本地特色产业进行研发创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且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支持200万元。(湘政办发【2022】53号)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的湖南名品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34号、《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2】6号。

对企业职务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按2000元/件给予奖励,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按照1万元/件标准予以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件;非职务专利奖励标准按职务专利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经国家地区公布的奖励10万元/件,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秀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秀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

以上政策依据为《隆回县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隆政办函〔2021〕88号)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

对通过科技成果评价且获评为国际领先或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省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成果,并申报湖南省科技技术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按企业取得的最高成绩进行一次性奖励。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扣除部分的8%给予支持。(湘政办发【2022】53号)

第四条 支持科技人才培养

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遴选,通过科技部门认定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经费拨付至派驻企业。

第五条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

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新材料中试平台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省级的每个支持30万元。当年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战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湘政办发【2022】53号十三条)

第六条 支持技术改造升级

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改建、扩建、迁建),按不超过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淘汰老旧落后设备,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认定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升级改造,对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数字化成熟贯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数字湖南十大应用场景建设典型案例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和数据安全评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数智改造,支持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试点示范工作,对通过省级验收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企业给予8万元奖补。(邵市政办发【2024】3号文件)

第七条 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

当年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标准仅奖励一次。(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第八条 支持主特企业设备更新

优先支持主特产业工业企业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国家、省、市项目库。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签订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和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发改环资【2025】13号)

第九条 支持外商投资

当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万(含)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湘政发【2023】12号)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以参展名义实施参加国家、省、市无参展补贴的境外展会,展位费按照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单个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增一个展位增加1.5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合计不超过8万元;展品运输费按照不超过1万元/展位的标准给予支持,最多支持3个展位运输费;人员费补贴参加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展会的企业,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0.5万元给予人员支持,参加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以外展会的企业,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1.5万元给予人员费支持,最多支持一个展会人员费。(湘商贸【2024】5号)

对出口生产型企业根据当年境外销售额比例支持。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含)-5000美元(不含)、5000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便利融资

强化金融服务供给,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当年按质押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内产生贷款的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一年(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湘办发电【2024】37号)

企业以自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融资贷款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质押融资50~100万元,奖励2万元;质押融资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另奖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隆回县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隆政办函〔2021〕88号)】

第十二条 支持专业园区集聚发展

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做出一定贡献的专业园区,已形成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通过评估其产业集聚度、产值、经济贡献等指标,给予专业园区投资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专业园区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湘政办发【2024】4号)

第十三条 支持厂房租赁

主特产业链配套企业租赁厂房的,自其投产之日起每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度产值、创造就业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m2/年。

第十四条 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时限等信息。推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优化业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能办。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转嫁成本。(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支持优化政务服务

县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建立园区事项服务专窗,实行全程帮代办,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没有办结的,对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及时纠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办结期限没有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理高效原则确定办理期限。(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与市同类奖励重复的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支持,与县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有与县其他政策奖励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入园企业各项支持政策由高新区负责落实,其他制造业企业的支持政策由企业向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暂试行两年,由隆回县科工信局和隆回高新区负责解释,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隆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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