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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10-29 09:22浏览次数:

铜陵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对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低于5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且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最高8%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2.对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千亿的制造业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奖金按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3.对新建投产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均不包括奖补资金兑现期间实际已搬迁至市外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4.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6.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三品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和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7.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8.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工信系统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符合纳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9.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A类、B类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1.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推进企业融资

12.对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交所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的市内企业和转至我市的上市企业,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13.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人等创业群体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员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认定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对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个人的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400万元、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将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地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15.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及软件产业发展。(免申报)

16.对获评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有关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7.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申报)

18.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9.支持加快5G网络建设,对超额完成全市5G基站建设目标任务的主建基础电信运营商分别奖补10万元,对参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分别奖补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20.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分别奖励4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5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4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1.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方解石矿、采石场生产建设规模每增加1万立方米/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膨润土矿以1万吨/年的生产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于“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支持外贸保稳提质

22.支持应对贸易进出口风险。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按4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3.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获取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相关认证,并按70%的比例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并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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