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工业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大工业总量,提升发展质量,实现工业倍增,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先争优。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对税收、稳增长、亩均效益等具有突出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获得省、市、县通报表扬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或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转企”注册地及税收缴纳地均在乐至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万元/户的补助。
三、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产值首次达1亿元、3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 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四、强化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按期竣工入库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资金支持,但单个项目所给予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年用电量300万度以上且年产值与税收分别同比增长达10%与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300万度以上--500 万度、500万度以上-1000 万度、1000 万度以上的梯度,分别给予0.02 元/度、0.03元/度、0.04元/度的补助;用电量同比增长达10%以上的,对新增用电部分再给予0.01元/度的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均有增长且信用良好、当年新增贷款达500万元以上并用于工业企业发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新增部分按当年贷款LPR(一年期)的3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园保贷”“资易贷”等获得的贷款除外)。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用园区闲置厂房,对租赁园区厂房并正常生产经营且在乐至经开区审查备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签定租赁协议之日起,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每月给予2.5元/m的厂房租金补助,单户企业最多连续补助3年。
六、壮大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复核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0.5 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总量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上年度核定总量3%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从县外成功引进5户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按照5万元/户标准给予创新服务机构、平台奖励。
九、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对年入库税金县级留存部分首次突破 50 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且当年盈利、不欠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税金县级留存部分首次突破1000 万的企业,县政府将另行奖励。
本政策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期间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由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奖补资金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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