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工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工业立县、兴工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及对象
考核奖励的范围及对象:全县工业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有功人员。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聚焦企业发展贡献
1.企业星级评定奖。对当年度评定为星级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星级企业评定参照桐政〔2021〕37号文件执行。按五个星级划分,其标准和奖励办法分别是:五星级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四星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三星级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二星级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一星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星级企业评定一年一评。奖金由县财政和企业各支付一半。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有功人员。
2.企业满负荷生产奖。对当年度全年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当年度全年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和企业各支付一半。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有功人员。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满负荷生产:
(1)主要能耗为电力的企业,全年用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月均用电量达到上一年度月用电量峰值80% (含)以上。月用电量峰值,即上一年度用电最多月份的用电量。
(2)因上一年度技术改造导致能耗水平发生重大转变,或确实无法采取第1项标准进行认定的企业,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月均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月营业收入峰值的80% (含)以上。月营业收入峰值,即上一年度最高月份的营业收入。
(二)聚焦企业培大育强
3.加大企业培育力度。乡镇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对各级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奖励5万元,奖金按照“221”分三年拨付;同时,对当年完成年度预测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乡镇一次性5万元奖励;“入规”企业从次年度开始,连续3年内每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且达到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2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政府财政统一拨付。
4.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对我县纳入财政监管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主营业务收入目标激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枚“桐柏县年度功勋企业家”金质奖章;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其法定代表人“桐柏县功勋企业家终身奖”金质奖章。由县财政支付(与市政府奖励不冲突)。
5.支持专精特新。对当年度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6.鼓励企业融入多层资本市场。支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域工业企业与合格中介签约后,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聚焦企业转型升级
7.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母机和机器人设备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成功申报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企业成功申报奖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9.支持企业技术化改造。对年度内新增统计入库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工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完成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完成投资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0.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1.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绿色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2.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聚焦企业创新驱动
13.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依据颁发的文件或证书,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认证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相关平台、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国家级“数字领航”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相关平台、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省级“数字领航”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依据颁发的文件或证书,对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质量标杆、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河南省质量标杆、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河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河南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河南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5.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企业首次通过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国军标体系认证)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16.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上级及我县淘汰名单的工业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标准完成淘汰任务,且转型新上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年内购置设备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按照企业成功申报补助资金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五)聚焦企业人才集聚
17.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从市外全职引进年薪超过40万元职业经理人的“重点企业”,该企业职业经理人3年内无变动的,3年内每年按照职业经理人年薪10%、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重点企业”是指我县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及省定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附则
(一)考核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1.欠缴当年应纳税款,当年接受税务部门处罚或存在其他不积极纳税行为被税务部门通知补缴税款的;
2.欠缴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的;
4.会计制度及账簿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报送经济运行报表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二)考核奖励组织及程序
1.组织: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政府办、工信、财政、税务、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
2.程序:年终企业决算后,县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作出奖励决定。
(三)企业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综合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纳税总额。
(四)聚焦企业发展贡献奖励涉及项目,申报企业依据自身条件择一申报企业星级评定奖或企业满负荷生产奖。即:一次申报,只能选择企业星级评定奖或企业满负荷生产奖。
(五)本意见所涉及奖励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由县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桐政〔20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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