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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缙云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04 10:44浏览次数:

丽水市缙云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为扎实打好生态工业争先仗,助推全县生态工业发展从“起势”向“成势”转变,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现就推进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项目招引,扩大产业集群规模

(一)支持高科技项目招引。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5%的补助;新引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或省“隐形冠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3%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支持高新企业入缙。整体搬迁的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搬迁补助。

(三)支持外资项目落地。首期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 10 万元/亩的补助。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含)的项目,分别按实际利用外资的 2.5%、5%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外资项目,项目投产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计算,连续五年每年给予一定补助。

(四)新项目地方财政补助。新引进项目在投产后第二个自然年起 5 年内,任一自然年度达到“标准地”协议要求的,且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达到规上工业企业 A 类的,每年分档给予财政补助。

二、加强重点行业培育,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强化机械装备(高端智能装备)、健康医疗、智能家电、短途交通等主导产业培育,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五)支持企业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被成功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县政府获得省土地指标奖励且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重点行业扩大投入。对主导产业新供地投资项目,项目备案后 2 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含下限,下同),且设备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

(七)支持重点行业补链强链。对通过认定的主导产业新招引重点补链强链项目,项目备案后 2 年内,设备投资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八)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对评定为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A、B、C 类的,在项目实施后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九)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县财政每年安排 300 万元,用于金属制品、阀门、铸造、电镀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转型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三、实施梯度企业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建立梯度企业培育机制,集聚要素资源,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十)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供地扩建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通过竣工投资强度验收的,按照扩建面积给予 6 万元/亩的补助;项目投产后 2 年内,新老厂区合并计算的相关指标超过省定行业标准的,再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 4 万元/亩的补助。

(十一)鼓励加大技改投入。经备案的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6%给予奖励;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7%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至2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9%给予补助。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规上企业,补助标准增加 1 个百分点;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 5 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提高到 500 万元。对新供地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 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十二)鼓励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企业上规,对实现年度、月度上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年度上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规上企业的,奖励标准增加 5 万元;对每年于 3 月底前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并在次月上规纳统且全年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于 6 月底前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并在次月上规纳统且全年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35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于 9 月底前营业收入达 2000万元以上并在次月上规纳统且全年产值不低于 35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全年产值不足 3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新供地企业不享受月度、年度上规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制造业(生态工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家企业 30 万元、15 万元。对税收 200 万元以上、当年度绩效评价为 A 类或 B 类且亩均税收超过省定行业标准(以主导产品划分行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亩均效益增长奖励。

(十三)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评或本政策出台前已获评后复审通过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创新研发。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配套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认定为国内领先以上、国内先进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 3 个。

(十五)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获得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十六)扶持国防科工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七)引导企业服务型制造。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稳进提质。进一步夯实经济稳进提质基础,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财政每年安排 3000 万元,用于鼓励企业稳增长、开展专项培训等。

四、推进数字赋能发展,加快数智制造转型

(十九)推进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实施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软件投资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软件投资额的 25%给予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规上企业,补助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200 万元。

(二十)加快数智制造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未来工厂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30 万元、100万元、150 万元。

(二十一)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当年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AA 级、AAA 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对获评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试点后通过三级及以上贯标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试点、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五、积极开拓外销市场,提升外向经济水平

(二十二)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实行限额内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摊位费的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 4 万元、每次展会 12 万元、每年40 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博)览会(广交会除外)的,摊位费补助 50%,补助上限为每次 5 万元、每年 15 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机票费补助 50%,每企每次限 3 人以内,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报名费给予额补助,每届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0 元。支持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新评为市级“出口名牌”,一次性给予 5000 元奖励复评不予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出口名牌”,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复评不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企业防范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 300 万美元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85%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 500 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对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给予补助,具体参照省商务厅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含复评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十四)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年进出口收支额分档计算奖励,5 万美元(含)至 10 万美元的奖励 3 万元,10 万美元(含)至 50 万美元的奖励 5 万元,50 万美元(含)至 100 万美元的奖励 10 万元,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合作。引导企业依法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 1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 2 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 100 万美元奖励 12 万元,300 万美元及以上奖励 30 万

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 20%。

(二十六)支持外贸主体做大做强。以企业前 3 年中最高的年度生产经营绩效为基数,当年超基数的增量,每增 400 万元奖励 2 万元,不足 400 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化服务保障水平

(二十七)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完善领导联系、专班服务、限时督办等一整套精准帮扶企业机制,继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工作,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摸、即时交办、限时办结,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人力社保、统计、应急、生态环境、税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二十八)保障高管和人才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或企业骨干人才、上市公司高管、上年度纳税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当地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上年度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上年度纳税额在 5000万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 2 名)、上年度纳税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指定 3 名)子女或孙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县城主城区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二十九)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 300 万元专项经费,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企业家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培训等;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等。

(三十)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组织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展会等,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或报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

如中国数控机床展览会等国内专业性展会的企业展位(摊位)费,给予一次性 50%的补助,补助限额 15 万元/年。

(三十一)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按照规定每年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

七、附则

(三十二)对本政策中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等奖励,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证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即时予以兑付。

(三十三)企业同一申报项目申报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县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奖励(补助)的,除上级规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补助资金差额需补差的项目外,不再另行奖励(补

助)。本政策兑现的项目不得与县其他惠企政策重复享受。

(三十四)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五)年度亩均绩效综合评价 C 类工业企业按照 50%享受本政策,D 类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应参加亩均绩效综合评价而未参评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当年新注册企业除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六)对一年内发生累计 2 人及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百八十日内两次或者一年内三次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即时兑现项目已兑现的除外。

(三十七)本意见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投促中心于实施日起 6 个月内另行制定。

(三十八)本意见自 2024 年7 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日。2024 年1月1日7月19 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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