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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发布日期:2024-08-30 09:14浏览次数:

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设立“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9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单位、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对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评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评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获得省、市奖励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1:1配套奖励;未获得省、市奖励资金的,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研制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按单价(或货值)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创新平台奖励。对当年结题的省级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均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创新产品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红点奖、IF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给予企业每个奖项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每个产品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年。

4.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新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A、AA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AAA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均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并新认定为县级“数字化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补最多不超过18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5.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企业培育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项目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按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获评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服务辖区企业10家以上且该部分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给予20万元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在工业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完成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已竣工(上线)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中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7.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按发票金额计算,其中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并纳入统计库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励。对工业企业初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

8.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按发票金额计算,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纳入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60万元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励。

9.鼓励机器人应用。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工业企业,购置10台及以上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10台以下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10.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镇(园区)支持鼓励的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80%、最高不超过每月6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每月4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

11.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对当年采用直接购买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且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购置款和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政策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升规奖励。对在我县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市级奖励)。月度升规的,按当年升规月数再给予每月5000元奖励。

13.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且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市级奖励标准的,县级按市级奖励资金的40%配套奖励。

14.高成长奖励。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当年增速分别超过50%、40%、30%,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且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当年增速超过100%的,奖励资金提高至2倍。县财政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15.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予以配套。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16.鼓励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包括新材料、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协作配套。对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配套采购我县与本企业无关联的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7.支持创业基地(示范平台)发展。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1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新评为省级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四)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19.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万元及以上(含出口免抵税额)且同比增长3%及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出口免抵税额)同比增长3%及以上的,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0.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县公开招标采购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县域内工业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政策认定类(含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项目;市级及以上无奖补资金,由本政策规定县级财政全额兑付的奖补资金)财政奖补的,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考核办法由县经信局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牵头另行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动参与招商,帮助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单个企业盘活投产后连续12个月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服务平台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22.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节水型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4.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取国家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领跑者等称号,或者开发的产品、技术、工艺新进入国家应用推广目录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市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装备应用推广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5.支持企业绿色节能技改。获得市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5%给予配套奖励。

26.支持绿色工厂(绿色矿山)建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7.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四化”建设。对县域内非煤矿山投资“四化”建设项目,且达到非煤矿山“四化”建设标准的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品牌培育

28.支持“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对当年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20%配套支持。

29.工业类展览会补贴。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18㎡、36㎡、72㎡、108㎡、144㎡(含)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0.平安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平安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1.品牌奖励。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认定的各类品牌企业、中心、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政策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矿山企业享受政策第(五)条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不受本政策支持范围约束。

(四)本政策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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