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专精特新认定网,如有专精特新认定需求,欢迎联系我们在线客服:15915898572

全国咨询热线

15915898572

专精特新ad2
您的位置: 首页 > 奖励政策

杭州市桐庐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26 09:13浏览次数:

杭州市桐庐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强产兴县”战略,全面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五年倍增计划,推动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扩量提质

1.“鲲鹏计划”“小升规”相关政策,参照市政策执行。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进档补差奖励。

二、鼓励智能制造

2.对规上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项目及规下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新建项目及规下企业在申报补助资金之前升规的,按8%进行补助。对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其中新升规企业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投资门槛降至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参照市政策执行)。

3.对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项目、市级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分别给予外购软件技术50%、生产设备20%的补助,工厂物联网项目不超过80万元,市级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不超过150万元。每家企业近3年内仅可享受1次。

4.对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省市政策给予奖励。

5.大力推广订单驱动柔性制造新模式,对传统制造业分批认定的小单快返示范企业,经专家评审认定,给予试点企业外购软件和数据采集设备投入7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创新发展

6.对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进档补差奖励。

8.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进档补差奖励。

四、鼓励拓展市场

9.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对规模工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的展会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组织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全国性展会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给予每次3万元、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集聚发展

10.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四星级小微企业园、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市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进档补差奖励。

11.小微企业园每净增1家规模企业,给予市场化运营主体每家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存量提升

12.每年提取全县土地出让收入的1%资金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13.鼓励兼并重组,对工业企业参与存量低效用地整治开发的,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履约监管协议,给予转让土地厂房评估值8%、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快建设“工业上楼”项目,对社会资本主体投入建设标准厂房的,约定项目验收通过后产权分割比例,按单一产权分割登记。具体细则参照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桐政办函〔2024〕1 号)执行。

14.新建、改扩建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且按合法手续投建,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第四层10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1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建设且已竣工验收的,给予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款。以上补助不含小微企业园和标准厂房。

七、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对当年投资类项目的补助比例,根据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增加1个百分点,C类企业下降2个百分点,D类企业、以标准地出让的项目(企业)在未通过验收之前不享受政策。

该政策纳入全面履约、总量控制范围内。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与省、市、县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有关奖励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15915898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