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定市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干‘十四五’、经济翻一番”奋斗目标,锚定“一区一谷一高地、一城一河一机场”发展蓝图,加快建设“8+6+N”中国式现代化定兴场景,充分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纾困惠企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定兴发展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大成效迈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税支持政策
1.强化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壮大扶持。企业注册地在我县、税收强度达到普遍性要求,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6亿元以上(含6亿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连续两年平均增长 6%、5%、4%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补贴(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税收地方留成负增长的除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
2.对新引进的科技含量高、品牌效益好、税收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等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金台经济开发区、县招促中心)
3.对符合《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试行)》认定范围和条件,且当年在定兴县实际利用外资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金额=保定市商务局认定完成外资额XX万美元×1‰×到位时汇率)(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4.对新引进的前期需租用厂房的生产性工业企业,达产后按年亩均纳税强度对年度租金(以实际开票租金价格为准,不高于0.6元/日/平米,下同)进行补贴,用于厂房租赁。当年亩均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时,年度租金按10%比例给予补贴;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时,年度租金按30%比例给予补贴;当年亩均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时,按50%比例给予补贴;当年亩均纳税强度到达50万元(含)以上时,按10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补贴3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营业税收本县地方留成部分。(牵头单位:金台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5.对外贸进出口企业进行补贴。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1万元;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补贴3万元;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补贴8万元;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2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科技奖励政策
6.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具有资质的食品检测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按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的
7.对规上工业企业备案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改建、扩建、迁建、单纯购置),按照实际已经支付的设备投资总额,县财政以5%(食品产业8%)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补贴一次,最高补贴200万元(县财政已经补贴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鼓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要求项目每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备案,签订落户定兴协议。以与之相关的当年研发费用总额(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三新一勘探”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为计算基数,已经成功转化为生产能力的县财政按照10%(食品产业12%)的比例给予补贴,未实现成果转化的县财政按照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可以不在统计范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复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可以不在统计范围),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开展“小升规”“限下升限上”企业三年培育计划,对当年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全年限上零售企业增速不低于全县限上零售额目标增速的企业,对其限上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补贴,单家企业上限5万元;全年限上住餐企业餐费收入超出200万元的部分,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补贴,单家企业上限3万元;对企业统计人员免费年度培训,所有“四上”(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企业统计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每企业只限一人)。(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项目引进政策
10.对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性质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照企业当年营业税收本县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给予75%补贴支持,自第4年开始给予50%补贴支持,再连续补贴2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金台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1.对引荐符合定兴产业发展方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首荐人(首次提供项目信息人)及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根据对项目落地的贡献程度,经县政府研究予以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各招商部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12.给予贷款贴息。对于新引进的高质量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按不同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对再投资的高质量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按不同贡献度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牵头单位:金融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县工信局、人行定兴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13.实施展期或续贷。针对点上困难企业、线上重点行业和面上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对于仍有延期需求的贷款,指导金融机构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予以支持。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对民营小微、涉农、绿色、科技等领域的信贷投放,且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此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5.5%。(牵头单位:人行定兴县支行;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工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定兴监管组、各金融机构)
14.设立食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县财政部门拨出专款,与食品、生物医药行业龙头企业合资,共同委托专业基金公司管理、募集社会资金,专门投资到我县投资的食品、生物医药等项目,用经济杠杆引导优质项目落户定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5.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内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在与推荐机构或者券商签约并完成股改后,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80 万元补贴,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给予 50 万元补贴。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对重组外地挂牌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外地挂牌上市公司,视同首次挂牌上市,按相应板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后两年内注册地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牵头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五、用工保障政策
16.调动各类市场要素保障用工。对成功推荐“首次在定兴就业劳动者”的村(居)委员会,按100元/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实现村企对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企业招工,成功推荐首次在定兴实现就业的,按照100/人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实行在定兴顶岗(跟岗)实习奖励鼓励大中专、技工院校组织推介毕业年度学生在我县主导、特色产业企业实习,实习学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实习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院校按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城区))
六、用地保障政策
17.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创新创业基地(楼宇),发展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咨询策划等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政策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各位副县长与金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每年2月底前,符合上一年度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各牵头单位申报;3月底前,牵头单位审核后报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补贴条件企业汇总后,形成申报企业名单报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企业名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经批准后召开表彰大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4月底前完成奖补。所需奖补资金县财政列入预算。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牵头单位组织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结合河北省、保定市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及我县《若干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并负责对外解释,确保政策落地、落实。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资金之和不超过企业当年营业税收本县地方留成部分。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为税前金额,受到奖补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须在我县并纳入统计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入统范围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纳入奖励范围,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中禁止类企业不在受奖范围。奖补企业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研发技改、购置新设备等。
本政策中奖励、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政策兑现奖励资金一般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连续3年营业税收额在9000万以上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可参照本政策减半执行),对于工业地产产业园项目可以适用的条款须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暂定三年。由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23年1月18日印发的《定兴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定兴县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试行)》自行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原政策相抵触按现政策执行,如与国家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法规、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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