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专精特新认定网,如有专精特新认定需求,欢迎联系我们在线客服:15915898572

全国咨询热线

15915898572

专精特新ad2
您的位置: 首页 > 奖励政策

信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信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18 08:27浏览次数:

信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信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绿色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信阳市202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支持政策(试行)》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链式集群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合理、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分工负责、免申即享、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绿色家居、时尚家纺、生物医药及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市定重点工业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定额奖励等方式支持。第七条支持政策如下:

(一)财政补助类

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1:1负担。

(二)定额奖励类

1.首次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80万元。首次获批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绿色体系名单(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等,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入选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入选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选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入选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工厂(车间)、省级绿色体系名单(工厂、供应链管理企业)产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标杆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经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制造业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5.对省工信厅认定的省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6.市政府年度认定的A类重点企业,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10000万元的台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50亿元的台阶,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市政府年度认定的B类重点企业,以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年度增幅达到15%以上,奖励企业20万元。8.市政府年度认定的C类重点企业,年度保持在库稳定运行,且营收实现增长,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9.企业实现“小升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1-5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第6-9项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同一企业申报年度获得同类别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只享受一项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第八条 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符合支持条件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即时兑现”、“免申即享”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县(区)应按规定及时整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15915898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