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型工业化工作,着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引导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助推高新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鼓励企业智改数转
第一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1)支持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化设备。对年度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最高按其经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备案核准的智能化设备采购费用的1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工业固投补助政策通知要求执行。
(2)支持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开展数字化改造。对企业购买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的,最高按其经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备案核准的年度购买费用总额的4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入库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库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企业获得市级补贴金额的50%予以叠加配套。
第二条 实施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服务专项
高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全国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为企业开展免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切实助力企业加快智改数转进程。每家企业诊断服务费最高20万元。
第三条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打造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的企业予以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的荣誉升级奖励(含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认证、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按照累进补差的原则,在已经享受的奖励基础上,补足至其可享受的最高奖励金额。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度工业产值较前三年中最高年度产值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中最高年度增长幅度超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工业产值增量部分的0.2%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
鼓励重点企业与非关联存量工业企业加强企业间合作,对首次采购且连续12个月内采购额超500万元(含)的重点企业,最高按其连续12个月内实际采购总额的1%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自次年起连续纳入统计满2年,且年产值持续保持增长的,再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对首次同时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
对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如市、区两级奖补资金总额不足该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5%,可予以补足至前述投资总额的15%。
第八条 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租赁高新区人才公寓,每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市场价(以高新区官网公布的定价标准为准)五折享受不超过5套的优惠房源,优惠期限3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引领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产融结合
第十条 优化“信易贷”金融业务
1.高新区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每家企业申请“信易贷”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且不低于200万元。
2.高新区为合作银行分担“信易贷”贷款风险,补偿“信易贷”贷款本金损失的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4000万元,超过4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3.对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须为企业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在企业“信易贷”贷款结清后,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缴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第十一条 优化“税易贷”金融业务
1.高新区与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为满足相关条件(上年度或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不低于5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每家企业申请“税易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
2.高新区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税易贷”贷款风险,补偿“税易贷”贷款本金损失的5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3.高新区补贴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合作担保机构向企业实际收取的年担保费不高于担保金额0.5%,其余担保费由高新区在企业贷款结清后给予合作担保机构分档补助:(1)年度累计放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按实际放款金额的2%予以补助;(2)年度累计放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放款金额的1.5%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4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高新区益企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高新区每年对贡献较为突出的优秀合作金融机构予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的奖补资金受年度财政预算总额控制。本措施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承担资金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资金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查实,高新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企业已取得的相关政策待遇,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三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受理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措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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