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产业强县”战略,切实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促进宜良产业升级转型,提升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企业主体登记住所地在宜良县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扩产增量奖。对当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年度产值增速达到5%、10%、15%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新兴产业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评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新进入规奖。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满一年并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需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首次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并建立研发机构(指工业企业),且入库后首次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收入达到下列要求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退规企业重新入规除外)。
(三)技改扩规奖。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直接进行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外),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产业发展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支持规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互联网软件、科技、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等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条件,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通信运营商、邮政)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
(五)创新激励奖。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企业,按认定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规下企业参照执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创建入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鼓励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参照《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并按第四条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
(六)品牌创建奖。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经营主体,认证、续展一个绿色产品奖励1万元;认证一个有机农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或完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奖励2万元。
(七)知识产权奖。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云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稳定建筑业奖。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000万以上,取前3名进行奖励,按每亿元建筑业总产值给予奖励1万元。投资主体单个项目年度产生建安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取前3名进行奖励,给予奖励1万元。绿色建筑材料企业评审达标,取前3名进行奖励(按评审达标时间),给予奖励1万元。新申请注册建筑企业资质达到壹级、贰级资质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对于在县外承接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给予奖励2万元。鼓励工程创标创杯的积极性,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范围施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给予奖励2万元;荣获工程质量省级优质工程(滇池杯)、市级优质工程(春城杯)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专业承包为2亿元)且县内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3亿元(专业承包为1亿元)且县内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分别由县政府发文命名表彰。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成立宜良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9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组织奖励申报材料,企业接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后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逾期不报视作自愿放弃处理;如相关奖励需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则待认定后再申报。申报材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联合进行核实,形成评审结果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兑现。
四、附则
(一)对以上奖励项目的认定,一律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中获得上述多项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奖励资格。申请奖励企业须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云南昆明)”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三)申请政策奖励的对象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一旦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政策资金的,永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贴的资格,责令退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县级经济贡献部分,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1年,县内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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