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支持技改融资贴息
1.规上企业技改贴息。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技改项目(纳入徽州区重点工业及技改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贷款部分,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4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一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
2.“市级队”、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技改贴息。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技改项目(纳入徽州区重点工业及技改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贷款部分,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不超过80万元。
3.重大项目技改贴息。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技改项目(纳入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贷款部分,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6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技改项目(纳入徽州区重点工业及技改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对期限3年期及以上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实际支付融资租赁租息的4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精品制造
专精特新奖励。分别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别奖励省级专精特新或成长型小微企业5万元。奖励市级专精特新企业2.5万元。
“三首”产品奖励。奖励获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 5万元。
工业精品奖励。奖励获评“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5万元。对企业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所需费用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分别奖励获评国家、省级新产品企业10万元、5 万元。
第四条 支持绿色制造
在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省级优秀的企业奖励5万元。分别奖励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15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绿色工厂5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质量培育
高企认定奖励。分别奖励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5万元。
规上认定奖励。奖励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研发攻关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对加大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分别奖励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10万元、5万元、2.5万元。
第七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20万元、10万元,对上述研发机构在省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分别奖励省、市技术创新中心15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院士工作站25万元,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示范引领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产业化的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增幅15%以上的,按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新增部分的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动物新品种奖励7.5万元。
孵化创新服务。分别奖励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15万元。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25万元、10 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数字经济
“企业上云”补助。对首次开展企业上云的工业企业,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服务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两化融合补助。分别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10万元。奖励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投入使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和CRM(客户关系管理)、MES(生产制造执行系统)、SIS(安全仪表系统)等综合管理系统,按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生物医药与大健康
洁净厂房补助。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医药转让加工补助。鼓励企业通过药品技术转让,按照药品实际转让费用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一个治疗化学药物仿制品种、古代经典名方中药配方制剂、生物类似药、同名同方药临床批件和生产批件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
以上政策实行竞争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由区科技经信局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原则上企业享受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税收贡献。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予以追回下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由区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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