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大政方针,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排忧解难,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
(一)强化市场主体发展的同等待遇。全面清理和废止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交通、能源、水利、文体旅游、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本地民营企业在政务服务、要素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二)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解决涉及民营企业遗留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清理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分类分批分步骤稳妥解决,促进诚信守法履约践诺。组织开展化解产权登记问题专项行动,建立“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常态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明确逗硬地方政府惩戒、预算单位惩戒、管理企业惩戒等具体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三)精准对接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设立财金互动产品,财政按照 1.5%对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给予贴息,贴息后的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BP)。创新主体成功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的 1%,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同一金融机构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10 万元。支持银行机构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账户管理费、年费、手续费等给予优惠。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 万元。对首次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南充使用)的我市非金融民营企业,给予发债主体8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保险直投、信托、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到我市金额的 0.1%给予补助,单户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供给。市属职业院校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开设相关专业,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按相关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照《“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资金资助。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培养,持续实施民营企业家年度培训制度,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开展研修培训。培育一批“果州企业家”“果州工匠”“果州产业英才”“首席质量官”。完善企业“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平台,搭建“南充云就业”公共招聘掌上平台。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积极支持指导,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胆发展、健康发展
(五)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动态更新发布投资机遇清单,及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和产业招商规划。对新引进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企业、“三类500 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小,但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好的“专精特新”企业,待企业产值和税收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在土地要素等方面给予支持,助推企业扩产扩能。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用电、能耗等指标需求,提升审批办理时效,确保快速建成投产。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档升级。支持“个转企”,将“个转企”注册登记环节由注销、新设2 个改为变更登记1 个。对转型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支持梯度培育企业,对新升规入库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0.8 万元激励。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组建上市中介机构库和专家顾问库,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对实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实施股份制改制而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先完成公司制改制再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享受差额奖励。对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培育管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补助。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再给予 150 万元补助。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500 万元费用补助。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七)支持民营企业创牌提质。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南充市质量奖等省级、市级品牌奖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等国家级、省级品牌提名奖奖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旅示范企业、省级文旅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奖补。对首次评为国家 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 万元的奖励,等级升级后给予补差奖励。
(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技改创新,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且主要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60%的产业化和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补助。支持成果转化,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户5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新获批和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新获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能级,经市级认定后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支持企业科技化发展,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科技类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利息总额的 50%、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九)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延续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推行预付款制度,原则上给予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低于合同金额 30%的预付款。对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代理项目试点,通过给予加分奖励的方式鼓励集采机构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
三、优化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生产、舒心创业
(十)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程代办”“一件事一次办”,实施“综窗改革”攻坚和市场主体迁移“无障碍一次办”改革,推进经开区、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分中心建设,让民营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成果联动共享,优化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服务方式,推行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线上审批模式。加快“智慧南充”建设,打造南充市惠企政策统一发布兑现平台,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健全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十一)营造包容的市场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全覆盖、常态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规范到企业调研督导,减少企业报表资料,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干扰。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适用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落地。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行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
(十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建民营企业专项法律服务团,帮助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指导条件成熟的商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处力度。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通过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保全成本。
(十三)营造优质的社会环境。坚持党建引领,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开展11 月1 日“南充企业家日”系列活动。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选。涉及经济发展议题的重要会议,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深化“问题线索大征集”“突出问题大整治”“监督质效大提升”“政商关系大净化”等专项监督行动,着力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严格落实政商交往正负清单“二十条”,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帮助企业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
四、减轻发展负担,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共享红利、多作贡献
(十四)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提速。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招标人对参与投标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规范商(协)会收费,引导和鼓励商(协)会主动减免经营困难民营企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
(十五)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压减至报装申请、验收通水(气)2 个环节。严格执行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负担”政策。城乡道路10 千伏客户、其他不属于“三零”服务范围的低压“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涉电工程“备案后即可开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限时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 4 个工作日。对邮政快递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规定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6个月缓缴期内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并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十六)强化民营企业用地保障。深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常态化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鼓励工业企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推动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涉及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确保安全和不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上限从 7%提高至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从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措施所涉及的税费减免、补贴补助、激励奖励等支持政策,按照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国省政策发生变更,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措施自 2023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