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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兴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18 09:04浏览次数:

泰州市泰兴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培育壮大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推动产业链式布局、特色发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经济结构,高水平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奋力打造产业转型提质示范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加快企业梯度培育

1.支持规模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对工业发展规模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团队名单由企业提供,并负责分配奖金,下同)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达到300亿元企业,奖励实行“一企一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软件首版次、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省专精特新软件企业、省软件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支持小微企业加快精益发展。对新升规且纳统后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积极推广精益生产,对首次开展精益管理且成效显著的企业,最高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企业建强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五星、四星、三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5.鼓励企业延伸转型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鼓励企业产品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企业两业融合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企业、平台和项目)的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基地)、省级智慧物流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鼓励企业发展两用技术。对新认定的省级两用技术龙头企业、示范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两用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每个证书最高奖励5万元。对当年与大型军工集团实施股权合作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企业数智赋能发展

9.支持企业“零地”技改。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无新增用地重大技改项目,项目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购置生产设备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智能化数字化技改项目,且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增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且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20万元/台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机器人(含系统集成)总价的1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实施的数字化应用提升项目,重点围绕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业态模式创新,当年项目总投入60万元以上(含软件及其配套硬件,不含生产设备、设施)且软件部分(含系统集成)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企业标杆示范创建。对新认定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支持企业发展应用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链协作平台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入选智慧江苏重点工程和标志性工程项目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量首次达50亿以上(含)、20亿(含)—50亿、10亿(含)—20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应用。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发展、5G、大数据、网络安全技术、物联网等试点示范(标杆)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案例、解决方案等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连接类促进中心、体验中心等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支持企业参加创新竞赛。对“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信息消费大赛、5G+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单位,按照获奖最高等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奖等级每降低一个等级,奖励金额递减2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支持企业加快贯标认证。对新认定的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及以上、2A、1A级贯标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认证三级及以上、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等级评定为4星及以上、3星、2星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支持企业服务能力输出。支持企业剥离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技术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提供专业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且规模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规模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业规上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企业诊断服务和活动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智能化数字化技改项目库中转型意愿强、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诊断服务。开展论坛沙龙、创新大赛、培训观摩、调研咨询等各类活动,促进资源整合,推进技术交流,合力营造智能化数字化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9.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备案并实施完成的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改造前后实际认定节能量给予分档奖励,节能量500吨(含)—1000吨标准煤(按等价值计算,下同)的按8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按12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高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按15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鼓励企业“互联网+能源管理”建设。对新建成能源在线监测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额的10%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能效一级产品或推荐技术装备目录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鼓励企业争创绿色制造示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开展绿色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节能监测、重点用能设备检测、可转移能源消费量认定转移等服务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当年实施完成的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再生资源行业规范企业、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3.支持企业节能低碳发展。对企业备案并实施完成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投入500万元以上,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信部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企业、“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省各类典型案例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专业机构节能(环保)产品、绿色建材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该产能涉及的实际缴纳社保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支持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对全市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商业企业(屋顶方),按照1个年度光伏实际发电的数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kwh,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全力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发展

26.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50%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传统仓储、物流项目除外),经评审,按不超过投资主体投资额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租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等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上述奖励在项目竣工运营经考核确认后兑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7.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50%的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传统仓储、物流项目除外)、对经过市预审且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一企一策”确定扶持政策,在项目竣工运营经考核确认后兑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扩量提质

28.对新升规且纳统的月度、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4万元。对升规后连续2年发展规模超过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再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对发展规模首次超本行业入规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对新认定的省级、泰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区(保税堆场)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规模首次达到500万元的高端商务服务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设备和软件投资累计达到300万元的运维、保全等专业维修服务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建设期,经评审,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扶持现代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

30.对经我市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发展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产业平台,最高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平台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批零住餐”业提质发展

31.对制造业“工贸分离”且分离后入库的贸易企业,发展规模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最高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下同)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2.对月度新入库、年度新入库的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对新列统单位,批发业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次年增幅高于全市限上批发业平均增幅20%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下同)5万元;零售业销售额达2500万元以上,且次年增幅高于全市限上零售业平均增幅20%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住餐业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次年增幅高于全市限上住餐业平均增幅20%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全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一)加快建设区域科创体系

34.重点推进“1+2+3+X”区域科创体系建设(“1”即泰兴经济开发区产业协同创新中心融入苏州实验室应用网络,“2”即上海(虹桥)、苏州两个离岸创新中心,“3”即泰兴高新区“三基地五中心”、泰兴经济开发区中试基地、黄桥未来食品产业研究院建设,“X”以国家级为龙头、省级为重点、市级为基础的企业研发机构),全力提升区域科创平台能级。对“1+2+3”重点科创平台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优秀等次限1位、良好等次限2位),分别奖励园区200万元、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快提升科创载体能级

35.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最高奖励30万元。对省考评为优秀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省研发机构贯标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3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化运营的经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按不超过服务收入的10%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获国家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省级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7.对与江苏省产业研究院新合作共建全球创新合作伙伴、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5万元。创新型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设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并经省认定备案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离岸创新中心,经评审,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场地、研发设备)的10%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省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资源共享和检验检测服务,依据省创新券额度1: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38.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瞪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科技服务业发展规模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9.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以上奖项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折半。对新获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获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新获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团队奖需6个月内在我市落地注册企业并实际运营方可获得奖励,同一项目获奖按照高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0.对企业申报泰州市级“揭榜挂帅”、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的,安排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创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全力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强外资利用

41.对现汇类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外资的4‰、4.5‰、5‰、5.5‰奖励。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最高奖励实施法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2.对外国投资者以其产生的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的,当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到账外资的5‰、6‰、7‰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鼓励企业加强外贸竞争

43.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对境内外展览会(政府批准或指定,在商务部门备案),按不超过展位费最高80%补助(含省资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协议伙伴国展会,按不超过展位费最高90%补助(含省资金)。每个摊位最高2万元。同时,对境外展给予适当的人员费用补助(每次展会限2人),标准为亚洲最高3000元/人,非洲、南美洲最高6000元/人,其他国家和地区最高9000元/人。上述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4.支持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在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和《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新增目录》的前提下,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的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进口金额6%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但不在《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的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进口金额4%奖励,最高4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5.支持外贸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亿美元、5亿美元、3亿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首次达到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所交保费80%补助(含省资金),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单位(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自营进出口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境外自主品牌注册、专利申请及国外品牌收购、专利收购、技术引进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每成功一起,最高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6.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成功注册为服务外包企业且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对执行额达到2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8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企业加强对外投资

47.对新设或并购境外贸易公司、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研发中心(机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工程项目部、代表处(办事处)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境外投资实绩的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厂房、设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他)的5%奖励,最高30万元。对及时足额缴纳风险备用金的外经骨干企业,凡初次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保函、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最高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8.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含出口造船企业),外经营业额达10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营业额每增加200万美元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9.对承揽对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含出口船舶项目)的单位(企业),单个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项目合同额以省商务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表为依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全力支持质量强企

50.支持质量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泰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市本级再分别配套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兴市市长质量奖、泰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江苏省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企业剥离实验室并获得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的产品(商品)检验检测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1.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的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2.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维持专利,对拥有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每3件奖励1万元。对进行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且年度新增自主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1.5万元/件。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先进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贯标绩效评价合格单位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泰州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3.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或通过“标易贷”“苏质贷”业务进行贷款的企业,按不超过其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总额的50%奖励,并按不超过其当年所申请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叠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4.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建设。对新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团体联盟标准且排名起草单位前三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参与制修订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企业。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5.支持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泰州市标准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全力支持企业上市

56.对拟在境内上市,完成股改、通过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以及交易所上市委会议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最高奖励150万元(科创板额外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成功在境外发行上市,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7.对境内上市企业,首发募资投入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500万元;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增发、配股、优先股等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8.对境外上市企业,首发募资投入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500万元;利用资本市场通过配售、GDR、供股、公开发售、代价发行等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9.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或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定向增发等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0.对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企业,通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含其控股企业)投资入股等实现股权融资,经评审,按不超过其融资额的1%奖励,最高1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企业,经评审,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61.设立“泰兴企业家日”,为全市企业和企业家提供集中展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尊崇企业家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2.对当年税收贡献首次超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泰兴市功勋企业家”“泰兴市杰出企业家”和“泰兴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3.依规提高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参加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责任单位: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等)

64.对符合外来投资者“一卡通”制度的企业家,依照相关规定,在就医就诊、子女入学、签证办理等方面给予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5.支持企业集聚和培养各类产业高端人才,按照人才新政“双十条”(《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十条政策》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严格予以兑现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66.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针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依法依规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八、附则

(一)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人才专项)。建立专项资金联席会议机制,由市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事项进行专题会商。

(二)原则上各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政策措施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兑付。

(三)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

(四)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被列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措施。

(五)同一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奖补政策的,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专项资金评审类奖励,企业购置设备、软件、技术等的佐证投资发票,不得重复用于多个项目申报。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市“一企一策”企业,享受的政策与本意见相关条款一致的,不重复奖补。

(六)本意见由泰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各主管部门承担。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泰兴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1〕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企业“工贸分离”和批零住餐行业“小进限”工作的意见(2021—2023年)》(泰政办发〔2021〕32号)、《关于提升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办发〔2022〕46号)、《泰兴市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15号)、《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泰政办发〔2022〕25号)、《泰兴市绿色标杆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泰政办发〔2022〕31号)、《泰兴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泰政发〔2022〕12号)中涉及奖补类等政策同时废止。《泰兴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20〕15号)中奖补类政策不再实施,但仍作为企业创新水平评价依据。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遵照执行。本市现有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产业政策条款未纳入本意见的,不再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有新的政策导向或任务要求,将结合实际,提出政策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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