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 能转换,推动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 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 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和《市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 意见》(武政规〔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扩大规模。对年产值过5000万 元且税收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年产值增幅分别 给予奖励:
年产值过3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 予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 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 20%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的,分 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工业企业税收增长。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100万元 为起点,根据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分档次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区级 财政贡献收入的40%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按照当年 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35%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5000万的企业,按照当年 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30%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当 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25%给予奖励;
年度财政贡献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当年 新增区级财政贡献收入的20%给予奖励 ;
三、支持企业“小进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 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区级给予每家同等配套奖励。 鼓励区内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土地引进培育 规上工业企业,每引进或培育1家规上企业给予市场主体10万 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 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 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 晋为独角兽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 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区级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 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60万元。对符合市级工业技术改 造补贴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区级按照市级补贴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 项目配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市级工业智能化改 造补贴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区级按照市级补贴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 项目配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 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配套奖励。
七、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本区行业优势工业企业和上市 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对在本区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区企业到区 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区,对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金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 多个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政策有效期内对上述多个企业的奖励 金额合计最高3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对外展销。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 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各类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予 以补贴,由工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0元 予以补贴;对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的,参展企业每次展会予以2 万元参展补贴。
九、支持企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对规模以 上区内制造业企业购买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 的产品和服务,当年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或者税 收同比正增长的,对买方企业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2%进行奖励 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创办通过认定且 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合,按投资额20% 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对当年为50家以上本区中 小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经业务主管部门 认定且考核合格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主营业务收入20% 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十一、为工业企业提供应急融资。设立1亿元区级融资应急 资金,帮助中小微工业企业化解因贷款到期而可能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企业续贷需求,为符合续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 困难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我区 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 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经 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 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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