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科技创新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1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1.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级奖励补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省、市级不兼得)。
1.3 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照后补助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1.4 支持实施“带土移植”工程。对于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对于获得省“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项目支持。
1.5 支持创新应用和应用场景开放。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项目开展应用推广的,给予项目开发牵头企业技术交易额5%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应用奖励。
1.6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1.7 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后补助,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
1.8 鼓励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对技术合同中的专利交易部分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贴。
1.9 对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1.10 对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第二条 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建设
2.1 鼓励双创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和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2 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3 对新引进或培育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市级以上各类双创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方30万元运营补贴。
2.4 对于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且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给予最长五年的场地补贴。
第三条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建设
3.1 支持本地孵化平台类运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海南自贸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具有联动机制的飞地创新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最长五年场地补贴。
3.2 支持由飞地创新园区及其它创新平台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跨区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活动补贴。
3.3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引进在全国性双创大赛活动中获奖的优秀科技项目入驻园区,给予落地项目方最高20万元获奖奖励、50万元场地补贴(连续两年)及优先股权投资。
3.4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与本地双创载体项目互动合作协同发展。按孵化绩效、经济贡献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4.1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研发补助。
4.2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4.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奖励。
4.4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5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6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研发补助。
第五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绿色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5.1 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并支持鼓励其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对其建立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五年场地补贴;按照其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绩效,给予连续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2 鼓励产业园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支持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按照头部企业场地使用面积、考核绩效等给予园区运营方最多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3 支持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含)以上的相关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5.4 鼓励引入战略科学家与科技创新人才。给予企业引进的战略科学家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攻关力量,给予企业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5.5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的高管、首席工程师和外国专家给予税前工资10%的薪酬奖励。并为其子女提供入学、入托等服务。
5.6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新引进的“双一流”和国外知名大学本、硕、博毕业生,每月给予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1500元、2000元、3000元,期限三年。
第六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6.1 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巨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
6.2 当年通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园区(含孵化器)等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6.3 对首次入规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市级奖励叠加。
6.4 对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赋能,对企业设备购置、厂区改造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投入资金的50%,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5 对当年市工信局新认定的头部企业配套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特色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文旅体产业发展
7.1 鼓励社会资本和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新获评市级、市级(示范)、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7.2 利用改造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厂房(锅炉房)等,实际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成为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美术馆、体育场所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3 对当年度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企业10强、省文化企业10佳、国家旅游集团20强企业、拥有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双资质的企业落户我区的,连续3年给予评估租金40%的房租补贴。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8.1 支持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引进。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区域性总部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企业补助。
8.2 对新获得沈阳市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总部与楼宇经济
第九条 发展总部经济
9.1 新引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9.2 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新认定总部企业,购建办公用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补助,每年按租金4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9.3 新引进及已落户的总部企业,按区级经济贡献给予不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4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财富世界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最高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兼得。
第十条 支持楼宇企业发展
10.1 对新引进楼宇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奖励,即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不高于区级经济贡献30%、40%、50%奖励。
10.2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首次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0.3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20%给予奖励。
10.4 对由楼宇运营(物业)方新引进的且在皇姑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的2%,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
10.5 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商业载体,给予该盘活商业载体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10.6 驻区企业在我区主办的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打造重点产业集群有推动作用的大型展会及会议活动,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加快促进金融业态集聚发展
11.1 对新入驻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11.2 对新入驻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其他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3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1.4 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20%奖励;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10%奖励。
11.5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企业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最高8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和挂牌融资
12.1 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高企、专精特新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2.2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阶段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12.3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新挂牌“新三板”企业,分层次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基础层转至创新层或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兼得);对于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
12.4 支持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分阶段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2.5 支持企业并购收购重组。企业在境内通过借壳或买壳上市后,最高奖励400万元。新三板企业完成并购收购重组后,最高奖励100万元。
12.6 上市辅导费用补贴。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辅导等协议后,按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2.7 鼓励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和优质产业园服务我区企业。对服务企业在辽股交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机构,年度服务3家以上(含3家)给予奖励5万元。对推荐我区企业进入新三板的机构给予奖励。推荐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奖励5万元/家;推荐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奖励10万元/家。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发挥担保增信作用
13.1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符合贴息贷款用途的企业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当期LPR利率的50%,贴息期限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发生担保费按贷款金额1%减免,最高5万。
13.2 支持基金投资。对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产品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13.3 支持融资担保公司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皇姑区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且最高补偿5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薪酬奖励
14.1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贡献增长20%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8%和10%给予奖励,上限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100万(含)-1000万元每个企业可推荐1人,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
14.2 对上年度在我区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人才,按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生活保障
15.1 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双一流”和国外知名大学本、硕、博毕业生,每月给予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1500元、2000元、3000元,期限三年。
15.2 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本、硕、博毕业生,每月给予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1500元、2000元、3000元,期限三年。给予聘用副校长职务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其本、硕、博三个层次全额学费补贴。
第十六条 地区特殊贡献奖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书记、区长提名后,颁发“地区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且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科技创新、人才保障除外,产业发展中跨境电商政策及其他特殊说明的除外);获得资金支持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本政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予以评估修订。
相关惠企政策,可在“皇钻e达”产业政策服务平台(http://hgysj.116313.com)申请办理。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