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州招商引资竞争软实力,吸引优质企业到州内投资,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依法在州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不包含新能源发电)的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三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省州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期间(2022—2025年)引进的企业项目。
第二章用地保障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全面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建立供地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对入驻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享受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的优惠政策。对城镇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亦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七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现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为鼓励和扶持各市县行委工业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包含新能源发电、矿产资源采掘业)延链补链强链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州级分享部分前5年全额补助给市(县)、大柴旦行委,后3年格尔木市、茫崖市、大柴旦行委按40%补助,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和天峻县按60%补助,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鼓励各市(县)、大柴旦行委发展“飞地经济”,对引入“飞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按年向“飞出地”方结算。鼓励“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就上述税收分成比例和经济指标、用地、能耗、排放等事宜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金融政策
第十条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补助,经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十二条支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州内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以股权投资、企业债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给予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科技及数据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对被首次认定和复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级奖补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企业,以及在州内注册的第三方培育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州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及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应用,对自有技术成果就地转化且科技效益明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经认定(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六章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根据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度,对入驻循环经济试验区各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厂房租金5年内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报入选“柴达木英才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支持入驻园区的企业通过存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州、市(县)两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推行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代办服务,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引资地区和单位全程代办,费用由政府列支。
第二十一条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且当年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返还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30%。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就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推进产教融合发展,优化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等州内职业院校办学方向,积极为企业培养“订单人才”。
第二十三条优化项目水电气报装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上下游产业对接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州、市(县)及大柴旦行委各按50%的比例承担,州级部分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措施涉及数据以当地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数据为准。对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及中央、青海省优惠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措施由海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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