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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玉环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19 09:21浏览次数:

台州市玉环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2022年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2022年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打造先进制造玉环标杆

1.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2.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新上规模企业的(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且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销售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第3年期末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先安排三年内“小升规”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入驻市小微园发展。

3.支持产业大脑建设。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给予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各单项应用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未来工厂”建设。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列入省智能工厂的企业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40万元。对列入省数字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取得经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批复并按规定入统的企业,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四年)所购置的单台设备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5%、7%和9%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重大制造业项目),当年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当年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总金额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30%或3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对“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补助比率分别上浮3个、2个和1个百分点。以上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

6.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0%单独给予补助。

7.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相应激励政策。

8.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9.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按规定立项、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100万元。鼓励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两化融合、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A级贯标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AA级及以上的贯标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推进深度上云应用,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对SaaS、PaaS等应用年度服务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首次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当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立汽摩配、水暖阀门、机床、眼镜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且相应的项目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新增项目服务费的3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1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复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12.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奖励5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及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和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台州市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分别奖40万元、20万元。对5年内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生产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耗水1万m³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m³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17.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开展产业平台“扩容”行动,对首次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20万元。加大产业推介和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打响玉环传统产业“国字号”品牌。每年度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申报的咨询和指导,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上市金融政策培训。支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首次通过管理创新达标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打造全域创新之城

19.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省、台州市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或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星创天地”、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

20.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10 万元,对经市认定办推荐上报但未获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5万元。

21.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每年工业类项目不超过10项、农业类项目不超过2项,每项工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分别给予投入总费用50%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 进行配套奖励;对近2年(产品鉴定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鉴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项。被列入台州市级及以上的医卫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22.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1年内给予最高补助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及以下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人才类别参照《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中的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3.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团队积极开展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征集,开展调研并评审形成有价值成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全年不超过10个项目。支持我市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双方通过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重点应用平台达成合作事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对上一年度规上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科技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科技投入占同期规上企业在统计部门申报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含)的,技术开发合同完成或终止(实施方申请终止并经科技部门同意)后,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4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上一年度科技投入达2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含)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技术开发合同支付金额30%最高1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报 1个项目。

24.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租金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5.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玉环企业在海外或国内创新高地设立海外创新基地或飞地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6.积极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浙江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通过浙江省终期验收,获优秀等次的奖励50万元;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大力推广玉环汽车零部件产业“最多跑一站”平台。定期发放“最多跑一站平台”平台券,入驻平台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度平台券使用情况,向平台运营商申请补贴,由运营商按照创新服务交易额的20%给予服务机构补贴。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2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科技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对当年度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或当年度科技投入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加20%的(不含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研发费用统计、完成年度科技投入统计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4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28.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须经成果登记,给予年化3%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

29.实施挂牌补助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挂牌“创新层”产生的券商持续督导费、审计费、律师费每年予以合计 20 万元的补助,最长三年。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股改板块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台州小微板”等板块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只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30.实行上市分组段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 800万元补助(对已享受过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只补足差额部分),对企业在完成辅导验收通过给予20% 比例、报会受理环节给予30% 比例奖励 、获得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 50% 比例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参照享受。

31.支持上市企业资金募集。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含)以上直接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本地,按募集资金额在3亿元以下、3亿元(含)-5亿元和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募集资金 80%(含)以上直接投资本地(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2.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挂牌企业及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在 “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其他交易市场实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累计达到 1000 万元,并且 80%(含)以上直接投资在本地(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33.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对引进的境内外借壳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4.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项目直接融资、引入战投财投、新产品研发或股权激励等行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同比正增长,其市值(全年加权平均)比上年规模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50 万元,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企业上市当年市值不作为参考基准)。

四、打造品牌质量玉环标准

35.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和30万元。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6.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2万元。

37.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8.鼓励企业转型绿色制造。对创建成功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9.鼓励企业加快创造创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通过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8万元,工业规上企业非自主研发获得的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每家企业限奖励1件。对通过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

40.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维权。企业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件奖励3万元。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维权成功的企业,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鼓励企业重视形象塑造。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区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示范区里的每家企业(组织)奖励3万元,1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分别一次性给予组织奖励3万元、1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1万元。

42.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台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实施专利预警和导航工程,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补助30万元;对新承担产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每家补助50万元、30万元。支持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每家奖励20万元、10万元。

43.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企业融资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为标准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每年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间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五、打造精品农业玉环特色

44.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新建(扩建)一批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在省、台州市粮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按订单交售储备稻谷和小麦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并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加大玉环文旦生产经营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品牌示范基地建设和贩销大户等。对建立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有自主品牌、经验收达到标准化生产体系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每亩500元给予补助,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按每亩600元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对建设玉环文旦品牌示范基地的,根据文旦果实品质、基地规模、品牌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在前7名的玉环文旦品牌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奖励,前两名每个奖励8万元,3-7名每个奖励2万元;对使用区域品牌销售玉环文旦、年贩销量达到100吨以上的贩销大户,按贩销量给予每吨200元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45.深化乡村振兴特色项目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和省级以上试点重点等项目建设予以扶持,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6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确定为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新建(扩建)基地项目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4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扶持“一村一品”示范村创建工作,整合相关项目扶持资金,对创建主体按项目类别予以相应补助,对通过创建验收的给予奖励。对列入浙江省未来乡村创建的村或片区,根据省补助资金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创成国家级、省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试点,分别予以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智能村建设,对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根据智能化设备、设施(不含垃圾桶)实际投入进行补助,同时奖励5万元。

46.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助力共同富裕。坚持“扩面提标增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扩大种养殖业、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省、市三级保费承担比例不少于80%,提高保障水平;对省、台州市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不少于85%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47.全力推进渔业转型发展。重点支持渔港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试点、转产转业、水产苗种、渔业科技示范推广、休闲渔业、渔业产业发展、远洋渔业、海难救助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8.推动种子种苗行业发展。扶持市域传统优质农产品育种保护提升工作,每年安排20万元对相关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补助。

49.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主体。对首次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台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50.培育提升农业品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协会支撑、市场化运行模式,打响玉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用、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展示展销平台建设等;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对申报认证成功的,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续展的,每个奖励1万元。

51.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新发展统防统治、烘干收储、产销服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单个服务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对新引进的技术规格有较大突破、增效提质作用明显、农户需求强烈的且未纳入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给予40%补贴;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和数字植物(养殖、育种)工厂建设主体给予支持奖补;加快推进化肥定额制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在省级补助之外,本级资金配套补助100元/吨,大力推广使用配方肥,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大小麦、油菜和旱杂粮)使用备案配方肥补贴600元/吨,对销售补贴配方肥的农资店奖励100元/吨。

52.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对生猪年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年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年存栏3万羽以上的“六化”基地建设项目,结合省级有关政策要求给予奖励。根据2022年浙江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办法,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二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根据浙江省最新政策对获得省级农家乐集聚村认定的村,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休闲乡村认定的乡镇(街道)、村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打造三产服务玉环样板

53.抓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税、土地款和房地产部分投资,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开业时拨付50%,在经营并上规入统后再拨付50%。对规(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金融业除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在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有效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经营主体,按其系统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全市性服务业重大项目研讨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活动,对组织开展课题调研、行业统计分析、重大活动策划等工作成效显著的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4.助推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月度入统或上年度年度入统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8万元)。对完成产转法并于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同比增速超过20%的服务业存量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增幅的1‰给予奖励(其中对软件服务、信息科技、商务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增速超过15%或5000万元以上、增速超过30%的条件,按5‰的标准实施),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5.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试点创建。对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创新发展区、两业融合示范区、现代物流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创意设计平台等高能级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现代商贸平台、休闲旅游平台等高能级生活性服务业平台,并实施数字化赋能的,以及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平台的规划编制、数字化建设、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首次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试点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6.推进航运企业规模扩张。对市域航运企业,对其新增单船1万载重吨(含)以上的航运运力,视船龄给予每载吨50元-60元不等的奖励。

57.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良好以上、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按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每家风险补贴金额上限为200 万元。对考核验收通过的转贷试点企业;对每年转贷笔数超过 200 笔或转贷金额超过5 亿元的民资转贷公司,按转贷累计金额的(0.06%)给予风险补偿,每家风险补贴金额上限为1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转贷业务的,参照上述转贷试点企业政策执行。对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为中小微企业、“三农” 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收费率年化在2%(含)以下的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 0.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8.做大做优体育产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开办一次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且属于健身休闲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补助。对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创新团队。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玉环3年以上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产业项目),允许其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的LPR利率60%执行,贷款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中,对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60.做大做优文化产业。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且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创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按照150元/㎡的标准,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市内举办重要文化活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玉环市级的活动规格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30万、15万、10万的奖励。对市域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国家级(包含国外及境外)、省级表演团队举办的专场演出,分别给予5万元/场、3万元/场的奖励。

61.打造文化消费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非遗等文化主题小镇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省委宣传部评为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为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特色街区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街区内经营面积达到100㎡以上的文化企业,三年内按年租金的 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2.支持举办产业展会。对在市内新举办的产业展会,连续三届给予展览机构按营销宣传实际支出不低于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连续三届分别给予展览机构400元/展位、600元/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玉环水暖阀门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普通标准展位、1500元/特装标准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玉环家具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普通标准展位、3000元/特装标准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该项奖励由玉环市行业协会制定奖励范围并发放。

63.支持玉环承办重点会展。对承办国家部委司局和国家级商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台州市政府主办的商品展的展览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展会+论坛”“展会+峰会”,对产业展会期间举办论坛、峰会场租费、专家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

64.支持举办新兴展会。对在市内新举办的消费、文化、旅游等新兴展会,连续三届给予展览机构按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展位、300元/展位的奖励。对承办国家级协会、省级协会主办的新兴展会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引导本地文化企业参加由宣传部和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并给予参展补助,对参展中荣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台州市级、玉环市级认定为特色文创精品产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奖励。承担台州市文化产业精品展玉环展区布展,单次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5.鼓励商贸集聚发展。打造一街一圈一区消费新场景。对通过上级部门考核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乡镇(街道),经市政府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6.鼓励创牌创优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7.支持消费扶贫。鼓励辖区内企业与对口受援地区建立支援、协作、帮扶关系,推广并销售来自对口受援地区的扶贫产品,按每自然年销售扶贫产品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8.鼓励企业发展电商新业态。企业因电子商务销售首次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每新增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入统的企业申报9710、9810,其当年度申报额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7.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已入统的企业建设独立站且该站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入统的企业新增线上跨境电商店铺,当年度店铺销售达到100万,每个店铺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的、运营一年以上的,经市商务局认定备案后,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限补30万元,对租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且电商年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的,按仓储服务成本给予30%的补助,限补20万元。

69.鼓励电商主体争先创优。鼓励乡镇街道推进数字商贸发展,对获得省级数字生活新服务特色镇,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网店)及电商企业销售玉环农特产品,当年度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超20万的再给予奖励1万,最高奖励5万元。鼓励数商兴农助力共同富裕,获评市级及以上数商兴农共富样板村,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市级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对获得跨境出口名牌、重点龙头企业等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限补30万元。对符合玉环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或公共直播间标准,经商务局验收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或公共直播间,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台州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评浙江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0.支持电商重大项目建设。对电子商务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商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不少于15家,园区运营面积每平方米电商年销售额不少于2万元的,给予园区主体1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电子商务活动培训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峰会、论坛、行业研讨会、直播、学习培训、电商大赛等活动,企业、单位等机构组织开展公益性电商活动并事先向商务部门报备通过的,按不低于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年。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商务局委托的电商活动,予以全额支持。

71.加快旅游微精工程建设。鼓励乡镇街道加快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对入选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二等奖15万、三等奖10万的奖励。

72.支持旅游品牌创建。鼓励品牌景区创建,对首次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 5A、4A、3A 级景区城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 5A、4A、3A 级景区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3A、2A、1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万村景区化2.0版”景区村(省金3A景区村庄)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企业评星评级,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的奖励;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台州市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配套设施品质提升,对首次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示范性旅游厕所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鼓励创建产业融合企业品牌,对首次评为省级以上各类“旅游+”示范基地、集聚区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3.培育壮大旅游市场。鼓励办好“一乡一品一节”,对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旅游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和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做大地接市场,制定旅游地接奖励政策,设立限额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并根据旅游市场培育程度进行专项奖励。

74.鼓励养老机构评星评级。对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达到运营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七、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75.加大信保金融帮扶支持。支持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外贸中小企业,所有外贸订单由政府给予统一投保。对于外贸规模企业,给予保费支出额80%的支持,根据企业规模奖励20万元至100万元。支持投保内贸信用险。对于投保内贸信用险的企业,给予一般企业保费支出额80%的支持,给予被评选为“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的企业保费支出额100%的支持, 根据企业规模奖励3-30万元。设立3000万风险资金池,当信保公司对内贸信用险实际赔付金额超出相应保费金额30%,对超出部分给予20%的风险补偿。支持开展“玉贸贷”业务。市财政出资6000万元设立“玉贸贷”增信资金池,做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信贷不良容忍率。

76.支持出口主体培育引进。对引进的外贸流通型(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并收汇的,予以适当奖励。对乡镇(街道)开展引进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等工作,为全市外贸发展做出贡献的,通过资金切块的方式,予以适当奖励,细则另定。

77.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特别是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对企业参加列入我市年度支持计划的境内外展会,每次给予不低于参展摊位费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一次最高奖励5万元,家具行业企业一次最高奖励10万元;对企业以“代参展”方式参加境外展会,经市商务局确认的,每次给予不低于参展摊位费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一次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参加由上级要求组织的境内外培育型展会的,可以给予参展摊位费100%的支持和每家企业境内不高于4000元人员费或境外不高于一个参展人员费的支持;对展览公司承办由市商务局牵头主办的线上线下展会等,所需承办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支持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产业出口。对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业务及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予以适当奖励。

78.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或已经通过备案登记,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生产企业、研发机构、长期展销中心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或投资加工制造的,以及通过投资收购境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不低于30%的支持,最高奖励20万元。

79.鼓励企业树立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对企业在出口国(地区)新注册商标的给予5000元/个奖励,对企业按马德里协定且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给予1.5万元/个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台州市出口名牌企业,予以适当奖励。支持完善认证体系。对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给予不低于首次认证费用50%的支持,最高奖励7万元。支持企业开展AEO认证等信用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品牌宣传,对参加部分重点展会采用品牌特装的企业,给予特装费一定比例的支持;对组展单位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而在境内外展会中所做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经市商务局确认的,给予全额支持,最高奖励10万元。

80.支持外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外贸预警点、监测点建设。对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省级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给予运行经费20-2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的,给予奖励5万元;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达到省商务厅任务要求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55万元。

81.支持内外贸促进活动。支持开展多形式的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活动。对开展高峰论坛、供采对接、主题展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5-30万元的支持;对由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办的活动,予以全额支持。鼓励争创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速培养内外贸经营兼通的复合人才,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市商务局委托的内外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及相关活动,予以全额支持。支持建设数字化应用助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受市商务局委托建设玉环内外贸一体化服务场景和集采集销中心的单位,按照项目实际支出予以全额支持。支持物流、仓储和供应链企业为玉环生产型企业提供服务,根据相关数量和次数予以适当奖励,细则另定。

82.支持内贸企业培育引进。引育汽摩配贸易企业。对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其他商事主体且在玉环没有关联制造企业的汽摩配贸易企业,根据营业收入予以适当奖励,当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30万;当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支持采购商在玉环采购汽摩配产品。采购额每新增2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

83.打造供应链平台。支持建设汽摩配展销中心。对在玉环设立汽摩配展销中心的企业,展销10家以上玉环汽摩配企业产品的,经市商务局确认后,给予第一年租金100%及建设费50%的支持。支持建设玉环仓储物流体系。对在玉环建设汽摩配产业前置仓、中心仓、智能云仓的企业(企业厂区自建仓库除外),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或服务企业10家以上、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市商务局确认后,按其建设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入驻仓储物流中心的企业和汽车后市场平台,给予其租用场地费30%的支持,最高奖励30万元。支持在玉环市外建立仓储中心。对在玉环市外建立玉环汽摩配公共仓储中心的企业,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或服务玉环企业5家以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商务局确认后,给予租金20%的支持,最高奖励10万元。推动智慧采购系统建设。鼓励供应链企业开发建设智慧采购系统,对建设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费10%的支持,最高奖励20万元。对系统接入玉环内外贸一体化服务场景,且有超过500万元交易额在后台体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84.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补助奖励以人民币为准,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中定性表达部分内容,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提交到市政府层面讨论决定。

85.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同一事项、同一工作、同一平台等奖补出现重复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牵头研究。

86.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③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⑤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⑥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87.上一年度规上企业科技投入超过4000万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超过3.0%,全额奖励各类科技补助,比重在2.5-3%(不含3%)之间的,各类科技奖励补助减半,比重未达到2.5%,取消次年各类科技奖励补助资格(不含创新券)。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缴费基数夯实率未有增幅,暂缓兑现相关财政奖补资金;本年度内达到参保要求的予以兑现,具体参保要求由人社局牵头制定。

88.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稳外贸促发展的九条意见》(玉政发〔2021〕31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摩配产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八条意见(试行)》(玉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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