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实施“科技兴区”“工业强区”发展战略,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区科经部门认定的科技型高成长(科技“小巨人”)“四上”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补贴、非“四上”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省科技厅下达的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补贴、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补贴、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补贴等事项,按市级要求予以配套补贴。
(三)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当年度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级分别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五)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实践。支持企业将院士(团队成员)引领开发的市级十大领域高端产业科技成果在本区进行转化。当年科技成果转化并经市级认定对接成功的院士(团队成员)项目,区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六)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事业单位获批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试平台、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区级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绩效考评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本区企业转化,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签约项目,年度累计金额达到3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在区内登记技术合同额度累计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奖励20万元),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2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的(市级奖励1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按1:1配套。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进入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的企业,区级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贴。
(九)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门槛由2000 万元调整为 500 万元。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十)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获得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的科技型企业、工业企业,在市级贴息补贴基础上,区级按1:0.5配套(市、区比例为1:0.5)。市区合计贴息利率按不超过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5个百分点(50BP),且不高于实际贷款利率执行。
(十一)支持创建众创孵化载体。经区科经部门备案、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建(扩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实际运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元补贴,分两年兑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培优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区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按每认定1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经区科经部门组织市专家组评定为优秀的,区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众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区级分别给予每家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星创天地,区级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众创孵化机构,区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本区备案,从事辅导区内企业申报并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每成功认定1家,给予3000元奖励。对在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级及以上奖励基础上,区级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新落户的市级及以上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当年度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实际完成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各类科技活动。对通过市级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规模不少于15家企业,签约项目不少于5项的,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3万元补贴;规模不少于30家企业,签约项目不少于8项的大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含院士、专家专项活动等),吸引科技项目落地、有较大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举办一定场次和规模科技培训活动的村委会、社区或协会等,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贴。
本措施原则上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统计关系在黄陂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诚信经营的法人单位。
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与本区原有政策相关规定产生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对已按原有政策享受支持的企业,在支持期内,若符合新出台政策的条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不符合的按原有政策享受支持,新政策与原有政策不叠加。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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