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专精特新认定网,如有专精特新认定需求,欢迎联系我们在线客服:15915898572

全国咨询热线

15915898572

专精特新ad2
您的位置: 首页 > 奖励政策

许昌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22-05-26 09:37浏览次数:

许昌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优化我市制造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软件开发创作。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6.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许昌市实现产业化。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企业高端化特色发展支持政策

7.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9.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10.鼓励绿色节能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贯标建设。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政策

12.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14.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倍增支持政策

16.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政策

17.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奖励资金

18.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励(奖补)资金,市级直接拨付企业,鼓励县(市、区)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出台奖励支持政策。

八、附则

19.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符合本政策奖励的奖项,按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一项奖励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20.每年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对上年度拟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拟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复核。

21.企业营业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据企业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认定。

22.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及申报奖励年度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23.本政策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生效后,许政〔2018〕30号文件废止。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15915898572